三權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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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是指對農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分置。2014年9月30日舉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明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可以說,“三權分置”思想,就是新一輪農地改革方略的核心。
在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確立了農村土地改革的目標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5次會議審議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兩份有關於農村改革的文件,“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方向基本確定[1].隨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11月20日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三權分置的改革方向進行了細化。作為配套,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該意見的一項重要目標。
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改革的內容,提出了 “將戶籍與承包經營權脫鉤”“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抓緊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界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關係”等幾方面的農村土地改革意見。這一系列的改革文件,奠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改革方向。
三權分置是服務於“經營權流轉”這一目標的。從私法的角度來看,“三權分置”的目標是確立私權的歸屬,“而經營權流轉”則更多涉及私權之下物的高效利用。“物盡其用”是當代物權法改革的一項重要目標。而物盡其用的前提在於物權的自由性。“三權分置”正是要發展出一套適宜於土地高效利用的私權譜系。
三權分置改革的動因在於原“二權分置”狀態下農戶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處分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以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為例,受讓方不僅無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項用益物權,其轉讓合同亦屬無效合同。在缺少物權保護的情況下,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會導致對土地的短期過度利用和長期改良投入的減少。我國過去工商資本一直徘徊於農業經營邊緣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正是對於缺乏物權保護的擔心。
三權分置的大背景正是要建立現代化的農業,鼓勵工商資本的進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將入股區分兩類: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而發生入股行為;二是以其他承包方式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股份公司或合作社。這明顯不利於工商資本參與前一類土地的經營。現有的改革文件既允許經營權出租,也允許入股企業,實際上是取消了原來法律中對用益物權物權性流轉的過度限制。現在,對於經營權流轉的限制主要體現在農業用途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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