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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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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1]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徵的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出口貨物。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是指貨物在進出境環節完納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各項海關手續後,進口貨物可以在境內自行處理,出口貨物運離關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關通關制度。

  適用於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永久保留在境內或境外。但因本項制度包含著完納應繳的出口稅費和在進出境環節辦結各項海關手續兩重含義,因而不包括雖永遠留在關境內,但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貨物。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主要特點[2]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過程和放行後的狀態反映了該項通關制度的特點:

  (一)進出口時交驗相關的進出境國家管制許可證件

  對於進出口貨物涉及的各項進出境國家管制,均應在貨物進出口前辦妥審批手續,其許可證件通關時隨報關單一併向海關交驗。

  (二)必須在進出境環節完納進出口稅費

  這裡的進出境環節指進口貨物提取或出口貨物裝運前的通關環節。“進出口稅費”是指貨物在通關時,因其直接發生了一次合法的進口或出口,在海關稅法上被規定應稅,而須向海關繳納的關稅國內稅其他費用。“完納”則是指按照《進出口稅則》的稅率全額計徵。但是,對於《進出口稅則》規定零稅率的或《進出口關稅條例》列明免於徵稅(即法定減免)的進出口貨物則無須繳納進出口稅費。

  (三)貨物在提取或裝運前辦結海關手續

  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在申報、接受查驗並繳清進出口稅費,經海關覆核放行後,報關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對於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而言,海關放行即意味著通關貨物的各項海關手續業已辦結。

  (四)貨物進出口後可自由流通

  所謂自由流通是指貨物辦結了海關手續即可由報關人自行處置。一般進出口貨物進口後或出口運離關境後可以自由流通,不再接受海關監管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適用[1]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適用於除能夠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以外的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下列貨物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

  1)一般貿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

  2)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寄售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

  3)承包工程項目進出口貨物;

  4)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

  5)外國駐華商業機構進出口陳列用的樣品;

  6)外國旅游者小批量訂貨出口的商品;

  7)隨展覽品進出境的小賣品;

  8)租賃進出口貨物。租賃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一般進出口監管制度,即在進出境環節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按進口完稅價格一次性或按租金分期繳納進出口稅費。租賃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實際進出口後,海關對貨物一次性進行進出口貿易統計。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基本手續

  一般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手續,通常是由在進出境環節向海關申報、陪同海關查驗、繳納進出口稅費和提取或裝運貨物等4個基本環節組成。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基本規則[2]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它既是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規則,同時,由於其他各類貨物在通關過程中均有一段與一般進出口貨物類似的進出境的經歷,因而這些基本規則也同樣適用。

  (一)申報前看貨、取樣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對將要申報貨物的狀況不清楚,需要查看貨物、提取貨樣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依法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驗、檢疫合格後提取貨樣。

  (二)如實申報,交驗單證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不予放行。

  (三)接受並配合海關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他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准,有些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

  (四)繳清稅款或擔保下獲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義

  正在辦理通關手續的貨物被海關放行意味著貨物在歷經申報、查驗和繳稅手續後,可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收發貨人可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載運輸工具並運離關境。其中,對一般進出口貨物,由於除海關特准或辦理海關事務擔保外,放行時其所有海關手續均已辦妥,應繳稅款也已繳納,因此,通關手續已全部辦結,放行即等於結關。但對保稅、減免稅暫時進出境貨物,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貨物被收發人提取或裝運,並未辦結海關手續,因而仍須接受海關的後續管理。因此,進出口貨物在經海關放行後有兩種不同的狀況——放行同時結關或者放行末結關。

  2.放行的條件

  從收發貨人的角度看,放行表現為海關在有關報關單運輸單據上簽蓋放行章,並將其退交收發貨人的一種形式。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並辦理了徵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原則上,經審核查驗的貨物必須繳納關稅及其他進出口稅,並交驗納稅憑證後才能放行。但是,為了加速驗放,對信譽較好的納稅人,海關將允許在提供納稅擔保(保證在規定的期內繳納稅款)的基礎上先予提取或裝運貨物。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非法進出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海關監管貨物禁止擅自處理

  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的過程中,有關貨物始終處於海關監管的狀態下,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做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海關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開啟、損壞或損毀。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志明 顧建清主編.報關綜合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2. 2.0 2.1 孫亞一主編.報關實務與報關技能.中國海關出版社,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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