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兩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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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兩酬是在知識產權管理領域特別是專利管理領域為保證和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創造性,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進行經濟物質獎勵的一個簡稱。
所謂“一獎”,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職務發明獲得授權後(不論是否有效益,是否實施,此點很重要),一次性給予的獎金。
關於“兩酬”,一是該專利在本單位應用取得利潤(或效益)後應有的報酬;二是該專利在向外單位實施許可或轉讓取得利潤(或效益)後應有的報酬,其標準由各企業參照國家、集團公司的政策自行制定。
我國一獎兩酬制度的特點[1]
我國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發明人、設計人提酬制度彼歸納為“一獎兩酬"制度,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法實施細則》設專章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落實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酬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該規定鐵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我國現行《專利法》中發明人、設計人獎刷制度有以下特點:
第一,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副制度並存二者通用的倩影不同。
第二,我國發明人設計人獎酬制度,只有《專利法》第十六條的原則性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考慮到尊重其他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只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對其他單位則沒有強制效力。因此,除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中對發明人、設計人獎酬,只有原則性規定。
第三,發明人、設計人獲得報酬的條件只限於實施專利和許可他人實施兩種情況,較國外立法例狹窄。
第四,從支付報酬的條件看,這裡的"報劇",應指職工正常工資以外的報酬以稅後利潤為報酬計算基礎。第五,獎勵和報酬完全由單位確定,發明人、設計人不能參與。
- ↑ 朱冬.我國發明人、設計人“一獎兩酬”制度之評價及立法建議[J].消費導刊.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