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两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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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两酬是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特别是专利管理领域为保证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经济物质奖励的一个简称。
所谓“一奖”,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职务发明获得授权后(不论是否有效益,是否实施,此点很重要),一次性给予的奖金。
关于“两酬”,一是该专利在本单位应用取得利润(或效益)后应有的报酬;二是该专利在向外单位实施许可或转让取得利润(或效益)后应有的报酬,其标准由各企业参照国家、集团公司的政策自行制定。
我国一奖两酬制度的特点[1]
我国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发明人、设计人提酬制度彼归纳为“一奖两酬"制度,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设专章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该规定铁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发明人、设计人奖刷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副制度并存二者通用的倩影不同。
第二,我国发明人设计人奖酬制度,只有《专利法》第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考虑到尊重其他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只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其他单位则没有强制效力。因此,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中对发明人、设计人奖酬,只有原则性规定。
第三,发明人、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条件只限于实施专利和许可他人实施两种情况,较国外立法例狭窄。
第四,从支付报酬的条件看,这里的"报剧",应指职工正常工资以外的报酬以税后利润为报酬计算基础。第五,奖励和报酬完全由单位确定,发明人、设计人不能参与。
- ↑ 朱冬.我国发明人、设计人“一奖两酬”制度之评价及立法建议[J].消费导刊.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