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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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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Rent-seeking Theory)

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

目录

理论的渊源

  寻租理论思想的最早渊源,是1967年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被称为寻租理论之父)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的观点是,完全竞争理论偏离竞争所导致的社会福利估计不足,实际上税收、关税和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大大超过了通常的估算。其原因是人们会竞相通过各种疏通活动,争取收入,即寻租;而在竞相寻租的条件下,每个人都认为花费与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费用是值得的。

  图洛克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垄断租方面,其分析主要以垄断特权为对象。后来布坎南等公共选择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的;二是限制寻租就要限制政府。这一理论对于政府失灵问题有巨大的贡献。布坎南本人于1986年获得诺贝尔奖,与其对寻租理论的贡献有关。弗吉尼亚大学公共选择中心的核心贡献就是对于寻租理论的贡献。他们认为,寻租包括为了取得额外的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这种额外的收益是许可证和配额产生的。为了取得进口许可证而进行的疏通活动,是典型的寻租活动。而外汇管制,也能够产生额外的收益,因此争取外汇而进行的疏通活动,也是典型的寻租活动。政府采购,量大、回报高,而购买者并不是直接的出资人,其行为与作为消费之直接出资人和消费者的消费者不一样,也是额外利润可图的,因此为了争取政府订货、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疏通活动也是典型的寻租活动。

  寻租的概念则是由克鲁格1974年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来,她的观点类似于图洛克的观点,但发展了图洛克的观点,并在经验上估算了配额所造成的损失。该文认为,人们竞相争夺进口权,从而获取进口垄断权的租金,这种竞争活动对社会是一个损失,必须纳入分析。该论文使克鲁格成为寻租理论的鼻祖之一,也使其成为寻租理论国际贸易学派的创始人。后来这些观点有进一步的发展。如巴格瓦蒂 (J.Bahagwati)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简称DUP)”,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自然,它也包括利用合法进口(缴纳关税)和非法进口(偷漏关税)的差额取得额外收入的走私活动。

  寻租理论发明后,在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在经济学领域里,寻租理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补充性发展,它在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活动的因素,认为政府活动无意、被迫或者有意地影响资源配置,这些影响创造了额外的收益,并引起了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这种活动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在政治学和行政学领域里,寻租理论主要应用于分析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即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给腐败者提供了一个收益空间,要遏制腐败,就需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遏制这一空间。

布坎南的寻租理论

  布坎南的寻租理论主要探讨寻租产生的条件、寻租的三个层次、政治分配与寻租等内容。

1、寻租的定义

  寻租理论的关键起点是如何界定寻租。布坎南界定了寻租的内涵。他说:

  “只要资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愿少得,他们大概就要去寻求租金,寻求租金无非是寻求利润的另一说法。关于社会相互作用的传统经济模式是以一种假定为根据的,即人们都力图使预期的收入的当前价值极大化;而且,经济理论的重要论证涉及这种个人寻求利润与向往的社会结果之间的关系。由于亚当·斯密的缘故,我们得知屠夫与面包师傅寻求利润的活动保证了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利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活动,市场才能使资源在不同的用途之间有效地进行配置,才能组织生产和分配,才能把价格作为比较价值的标准加以确立。在理想化的市场秩序模式中,寻求利润作为一种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是任何单个参加者既不能预见到,也不能理解的,但是,把它们作为秩序本身的特点来评价却是‘好的’。所以,在这方面,寻求利润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会造成外部经济;用庇古的术语来说,寻求利润的社会边际产品超过私人的边际产品。

  在前面这一段讨论中,我故意把‘寻求租金’一词换成‘寻求利润’一词。我的目的是要回忆起熟悉的命题: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人们力图把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机会得到的报酬极大化的行为,能够有利于社会。这里,我们可以把那种行为叫做‘寻求利润’。但是,在另外一套机构和制度下,完全相同的行为可能不会产生对社会有益的结果。个人竭力使根据机会得到的报酬极大化所产生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坏的’,而不是‘好的’。‘寻求租金’一词是要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行为。在那里,个人竭力使价值极大化造成了社会浪费,而没有形成社会剩余。另外,我应该强调,在个人决策者的层次上,他们的行为本身与市场相互作用中寻求利润的行为没有不同。个人价值极大化的非故意的结果从那些可以归类为‘好的’结果转为看来显然是‘坏的’结果,并不是因为个人变成了有不同道德的人,从而改变了他们的行为,而是因为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作出个人选择的环境改变了。当制度从有秩序的市场转向直接政治分配的几乎混乱的状态的时候,寻求租金就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出现了”。

  布坎南的定义是从区别寻租与寻利角度来界定寻租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通过竞争来寻利,这种寻利对于他人是有好处的;但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人们通过竞争来寻租,这种寻租活动对他人没有好处。经济租金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动态的剩余,它有助于企业家进行创新活动,因为任何新的利润都是通过创新活动获得的,企业家要获得利润就必须创新,但是这种剩余是动态的,会通过市场竞争而消失。寻租意义上的租金,则不是动态的,不会通过竞争而消失,因为不存在竞争。这实际上也说明了寻租产生的制度条件。

2、寻租的条件

  寻租产生的条件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利的企业家发现寻利有困难,转而进行寻租活动,取得额外的收益。他说:

  “假定一位进行革新的企业家,他不去发明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或者生产过程,而是发现一种方法去说服政府确信,他应当被授予垄断权,而政府将以把一切潜在的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的办法来赋予这种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创造价值;的确,垄断化涉及价值的纯粹损失。获得的租金反映价值从一般消费者转向受优惠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过程中价值的纯粹的损失。

  假设一位奉承者说服女王授予他在整个王国出售纸牌的垄断权。这位受到这种优惠的奉承者将获得相当大的垄断利润或经济租金,而其他一些可能很想进入该行业的人将会注意到这一点。但是,女王授予的垄断特权的执行有效地阻止了他们进入该行业。但是,女王所给予的东西,女王可以收回,而潜在的进入者不大可能无所作为,听任他们当中这位受优惠的人享有自己特殊有利的地位。潜在的进入者不会消极观望,他们将积极去‘寻求租金’。他们将把努力、时间和其他生产性资源投入力求把女王的恩宠转向自己事业的种种尝试中。宣传、吹嘘、奉承、说服、哄骗——这一切就是寻求租金行为的特点。

  这一行为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与表明在竞争性市场过程中寻求利润的特征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对比是十分明显的。潜在的进入者在进路被阻挡或者最多能够反映一对一的代替这种环境中寻求租金,必定产生社会浪费。用于为求得女王恩宠所作的努力的资源,本来可以在经济中别的地方用来生产更重要的商品和服务,而寻求租金却没有生产出任何价值。比较起来,在竞争性市场上,潜在的进入者的资源直接转向生产以前被垄断的商品、服务,或相近的代用品,这样使用这些资源,并将它们在其他可替代用途下更富有效率。试图获得垄断租金的竞争性尝试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好的’,因为进入是可能的;而试图在政府强制实行的垄断下获得认为地制造出来的有利地位的尝试的类似结果则是‘坏的’,因为进入是不可能的。”

3、寻租的层次

  寻租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三是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对此,布坎南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对出租汽车数量进行限制,即只发放一定数量的执照。这时寻租的活动在三个层次上进行:

  一是直接获取执照的寻租。

  这时,没有执照数量限制与有出租车执照数量限制之间的收益差额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层次的寻租可以通过竞争性拍卖的方式来出售执照。这时,执照数量限制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就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体现在执照的价格中。如果拍卖过程是充分竞争的,那么执照的价格就是寻租的空间,由于该寻租空间已经表现为价格,已经不值得寻租,因此寻租活动在这一层次会消失。当然,拍卖制度是需要高额费用的,这一费用实际上就是非生产性的支出。也就是为了遏制寻租活动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并且,只要制度是需要成本的,其寻租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腐败也自然随时会产生。

  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

  第一层次寻租空间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寻租活动真的消失了。实际上寻租活动会转向第二个层次。这就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一旦出租车执照是有价值的,出租车管理部门就成了肥缺,潜在的企业家就会在退出出租车执照寻租的同时转入政府肥缺或者能获得拍卖的收益的职位的寻租。当这些职位能够获得拍卖出租车牌照的收入是尤其如此。当然,如果把拍卖出租车牌照的收入变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或者政府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的方式付给报酬,这一领域的寻租活动也会减少,甚至消失。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也并非没有成本,政府职位竞争上岗的制度设计更为复杂,因此寻租空间总是可能存在的,腐败空间也总是难以消除的。

  三是对政府收入的寻租。

  一旦政府通过拍卖出租车牌照获得了收入,并变成公共财政的一个来源。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公共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过程中,其民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一旦进入公共财政的范围,其收入用于什么民,用多少,大有文章可做。为了获取公共财政支出而进行的寻租活动是第三个层次的寻租活动。人们常说的“跑部钱进”,实际上就是布坎南所说的第三个层次的寻租活动。在这一领域,遏制寻租空间的方式,一是减少公共支出的量,如果没有公共支出,自然就不会有寻租活动了;二是提高寻租活动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显然,这一层次的制度设计要比第一个层次的制度设计要困难得多。因此,公共财政支出领域的腐败机会也最多,由于制度设计的困难,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腐败的容忍度也相对较大。

  布坎南对此有一段精彩的描述,他说,出租车牌照管制可以通过拍卖的方法消除寻租空间:

  “但是,政府将获得制造出来的稀缺的全部价值,而租金在市政府预算层次上的存在表明,寻求租金会转到第二层次上。潜在的政治企业家现在可能想法进入的,不是直接进入出租汽车行业,而是进入各种政治——官僚职位或能获得拍卖的东西的职业。如果仍然允许那些有幸占据能得到租金的地位的人可以获得租金,那么,政治和‘行政机构’将成为获利甚丰的美差。

  但是,我们把所举的例子扩大,以表明还可能出现寻求租金的第三个层次。假定政府官员预期能够得到由竞争决定的工资和津贴,假定那些有政府职位的人的个人报酬中没有租金的成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制造出来的稀缺而产生的经济租金,最初通过拍卖的做法转归政府,但必定会归还给社会全体纳税人——受益人。但是,除非这些租金已经归还财政预算或以某种无差别的或随机的方式通过财政预算分配,否则,第三层次上寻求租金的活动将以获得在总价值中的有差别份额为目的。假定把出租汽车执照拍卖,并按竞争方式付给政府官员报酬,而那些资金以与收入和财产无关的形式,归还给公民。即使在如此严格限制的模式中,寻求租金可能采取其他形式,它们不会产生被查出术语获得租金的那类收入或财产。”

  张军对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进行过评述,他说:

  “在这三个层次上,只要是政府认为地创造出‘短缺’,寻求租金活动仍然能发生。只要获得某种权利的机会是不均等或随机地在所有人当中分配的,就会有人通过游说、‘拉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去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以达到寻租的目的。这个问题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寻求优惠特权必然同时意味着另一部分人或集团为了避免有差别的非优惠待遇或保护自己的优惠待遇而支付出巨大的‘防御’成本。根据布坎南的分析,由于政府的人为限制或人为制造差别政策,资源可能同时在三个层次上被消耗掉。”

  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实际上说明了这么一个道理,政府行为可能导致额外的收益,这些收益就是政府行为产生的租金;人们为了获得这些租金,就会花费大量的资源;政府行为可能导致的租金有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都会导致寻租行为。那么,政府行为与寻租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呢?是否所有的政府行为都会导致寻租呢?

4、 政府行为与寻租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资源由市场竞争实现配置,会动态地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家通过创新来寻找、创造新的利润点,但通过竞争这些新的利润点会逐渐消失,这时企业家又不得不去寻找新的利润。但是,市场的运作并不一定是完备的,市场的功能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妨碍,这时政府就会介入市场。政府介入市场,用权力配置资源,其结果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额外收益点,即权力导致的租金,就会诱导越来越多的寻租活动。政府批准、同意、配额、许可证或特许等,对于资源配置都有影响,它们实际上都是在创造一个短缺的市场,谁拥有这一市场的份额就相当于拥有某种特权。在这些短缺的市场上,人们企图用自己的资源去获得特权,争取特权的原始分配,或者设法替代他人去取得特权,或者从他人手中去买得或者抢得、偷得特权,或者规避政府管制取得非法的“特权”。而对于已经拥有特权的人来说,则是如何保护其特权。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的。

  当然,并非所有的政府活动都会导致寻租活动。布坎南认为,政府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配置资源,可以使寻租活动难以发生。这种制度安排允许社会全体成员享有获得由政府分配造成的租金价值的等同份额的权利;政府分配等额的权利,可以同等分配,如投票实行每人一票的原则,布票和粮票人人有份;也可以以随机的方式分配公民对租金的权利,即所有公民拥有同等的权利期望值,如果严格通过抽签的方式把出租车牌照送给中奖的人,并允许。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并且平等分配不见得能够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有利于公共服务的最优供给。

  布坎南的寻租理论的逻辑结论是,只要政府行动超出保护财产权、人身和个人权利、保护合同履行等范围,政府分配不管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经济活动,就会导致寻租活动,就会有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追逐政府活动所产生的租金,从而导致非生产性的浪费。

政府设租的类型

  经济学者贺卫在《寻租经济学》一书中,把政府创租活动分为三类,一是政府无意创租,二是政府被动创租,三是政府主动创租。中国政府在这三个方面的创租活动都是存在的,并且在当前,政府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活动尤其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1、政府无意创租

  是指政府为了良好的目标而干预社会经济,但结果是创设了租金,给寻租活动创造了机会。比如,建国初期,中国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为了实现该战略,不得不扭曲产品和要素的价格,这时任何部门和企业只要获得了低价格的资金、外汇、物资,意味着在生产开始前就获得了利润,其利润量等于资源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差额与其数量的乘积。在这种情况下,寻租活动主要表现为虚报成本欺骗上级主管部门、走后门、贿赂资源配置部门官员以及各种各样的游说。在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约束下,需要进口大量的技术设备,政府为了应付外汇短缺,实施汇率高估政策。这一政策使得外汇价格过低,变成稀缺资源,实际上就是对进口资本品的无形补贴,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外汇,滥用外汇,鼓励进口,抑制出口。

  由于外汇越来越短缺,政府不得不强化许可证控制和其他管制措施,如对进口品进行分类控制。随着控制强化,取得许可证和逃避管制的利益越来越大,从而诱发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如虚报进口品用途、开低价发票走私等。为了打击这些寻租活动,政府采取行动,对外贸进行更为严格的管制,雇佣更多的人员审查进口许可申请,打击走私,设计冗长繁琐的进口审批程序和海关报关程序。于是汇率高估政策变成了全面外贸管制的体制。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先进行试点,然后强制推广的改革策略。为了鼓励改革,政府往往给试点单位以优厚的条件,于是试点单位的身价就有了额外的收益。这时,试点单位身分就成了寻租的对象。各个方面为了获得这一身分,不惜走门路、找关系,甚至进行权钱交易,对拥有试点审批权的决策部门或官员施加影响。

  政府无意创租,与政府官员制定政策时知识不足是有关系的。随着知识的积累,政府的无意创租行为会逐渐减少,但只要政府不取消对经济的干预或者管制,政府创租的行为是不会减少的。因为即使政府不无意创租,有时候政府也会被迫创租,或者甚至是有意创租。

2、政府被动创租

  政府创租,往往给某些寻租者带来寻租的良机,而一旦寻租者拥有了政府所创设的租金,寻租者就组成了政府创租政策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竭力反对进行政策变更,减少或者取消租金。这时,如果利益集团在三个层次上都实施了渗透,那么政府实际上就成了寻租性利益集团的“俘获物”。它反映了政府权威的下降,也反映了分利集团势力的增强。

  比如,城乡分治,当初是为了解决粮食紧缺问题而实施的权益之计。但是,城乡分治,却给城市人口创造了巨大的租金,生为城市人口,与生为农村人口相比,前者有巨大的比较优势,即租金。在改革开放时代,即使政府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要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需要取消导致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但是由于城市人口的压力,政府即使知道这种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也难以有所作为,只能在边际意义上有所作为,如实行身份证制度、暂住证制度等。城市户口存在着比较优势,因此在户口问题上存在着非常普遍的腐败,国家在户口管理上也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在某些情况下,户籍管理部门也成了肥缺(如卖户口)等。

  又比如,国家对政府官员实施全面包下来的政策,并且形成了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习惯性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为政府官员提供了不合理的保障,实际上政府也进行了无意创租的活动。政府知道这种制度安排为官员提供了不合理的租金,不利于优胜劣汰,更新干部队伍,也不利于提高官员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精简队伍。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政府下了非常大的决心,不得不实行一刀切的措施,一律精简50%。但是,要抵制利益集团的压力谈何容易,但总理的压力又雷霆万钧。其结果是不得不用“赎买”的办法,给分流官员以优厚的待遇,比如提前退休,带工资去学校进修和学习,推荐到效益好的单位,人走住房走,没有住房的给分配住房等。这实际上是在既得利益集团压力条件下政府被动创设租金的活动。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产业化,其阻力也是存在的。长期来,后勤服务单位在住房等服务方面为职工免费或者低租金提供住房,公共住房就成了寻租的对象;后勤部门成了肥缺,他们都能够有机会分到好房子。这是实物分房政策无意设置的租金。现在人们认识到,这种制度不利于住房的发展,因此要改为货币分房。这一改革将会损害相当多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潜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住房改革的进程一托再托,难以有所成就。即使有所进展,也是一次公共资产的大瓜分而已。以前政府也许是无意设租,现在却是政府为利益集团所迫,被动设租了。

3、政府主动设租

  政府在有些情况下是无意设租的,在有些情况下是被动设租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则是有意设租的。政府无意设租,主要是因为政府知识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活动会设置租金,导致寻租活动;政府被动设租,是因为政府能力不足,分利集团势力太大;政府主动创租,则是因为政府官员本身动机不纯,其自己本身就已经成为分利集团。

  比如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申办护照者必须交外文邀请信的原件和翻译件,为了保证翻译质量,要求翻译件必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该指定的翻译公司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服务公司,其收费是每份100元,当天取;每份40元,两个星期取。这实际上就是有意设租的行为,该服务公司因为出入境管理处的规定而取得了垄断翻译的租金,因为只有它有翻译权,因此其价格就会高出市场价格,即使人家已经翻译好了,它象征性地改几个字就可以收取100元,其成本只要盖一个戳;而一家三封邀请信,只有抬头不同,盖三个戳,也是一份100元,共收300元。这是笔者的妻子于1999年11月去办护照时亲身经历的。1997年我也去申请过护照,当时就没有这一规定,无疑这一租金是刚刚设置的,并且他们是明白通过这一设租行为,可以赚取多少额外利润。当然,1997年去申请护照时,护照申请表一份需要5元,不能有错,笔者只好买了3份,才保证没有错误。1999年表格变成免费发放,表格的审理放松了,但是翻译质量有了新的规定,新的租金又产生了。

  在转型期,政府的活动往往被某些居心不良的政府官员用来设置租金,并以此吸引寻租者,为自己捞取好处。如水、电、煤气等部门,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问需要水、电、煤气的部门如北大要房子,要不到房子,就不给水、电和煤气。水霸、电霸和气霸就是这样形成的。

  当然,政府主动设租,也可能是积极的。如建立学位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让喜欢学习的人,能够有进取之路,让有知识的人有一个身份证,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赚取较高的工资或者收入。但是,政府设置的这种租金实际上就是拥有学位者的价格,并且学位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拥有,而是需要通过努力得来的,它不存在额外的收益。当然,如果有人通过买卖的方式,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搞到文凭,并因此而获得好处,那么这就是一种寻租行为。现在,许多党校,随便办各种各样的培训班,发本科和硕士文凭,但其质量却未达到真正的本科生和硕士生的水平。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寻租行为。现在,有些干部登记表要求填文化水平的同时,还要填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文凭的,大有理由。

寻租理论与腐败研究

  寻租理论的分析,其初衷是要揭示在存在寻租活动的情况下,有多少社会资源被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从而浪费了多少资源,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它的最为重要的意义是要说明,政府行为往往导致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浪费,因而这样的政府行为在经济上是不值得的。

  但是,寻租的分析,往往涉及到权力的作用,并且其所分析的资源的非合理配置往往与滥用权力、化公为私有关,因此寻租理论常常被政治学者和行政学者当作分析公共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分析工具,用来分析公共权力腐败的原因,并据此提出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方法。从这一角度分析腐败,比从人性角度、政治角度、社会角度、道德和法律角度分析腐败,富有新意,其提出的对策也具有可操作性。当然,腐败不等于寻租,寻租也不等于是腐败,但是寻租理论的确有助于我们认识政府行为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并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消除或者遏制腐败。前文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分析了寻租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这些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如下几个方面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首先,根据寻租理论,政府干预经济,往往导致扭曲资源的价格,形成刚性的由政府权力保障的垄断市场,从而使得有关方面有额外利润可图,这些额外利润就是腐败的根源。因此,要遏制腐败,就需要设法通过制度安排,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最好是不要干预。对此,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把私益物品和服务交给市场部门去处理,是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法宝。简政放权,取消官方利率市场利率的差异,促进银行竞争,减少补贴,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严格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等,应该说都是非常有效的减少寻租活动的措施。

  其次,市场不健全、政府管制放不开的情况下,租金很难通过减少政府管制而得以减少。这时,就需要建立租金消散机制。如城市出租车管理、政府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外贸进出口配额、某些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企业产权交易、土地批租等,要尽可能引入公开化的机制,用市场分配取代行政分配。这些机制包括拍卖机制、招投标机制和建立和健全要素市场与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等方式,并在具体操作上杜绝黑箱操作,避免形式化,并把所得租金收归国库,防止这些部门的职位成为“肥缺”。

  第三,针对第二层次的寻租,则要健全人事制度,强化政府官员任职的竞争性,强化政府行政官员的行政责任机制;通过民主化,提高政治官员任职的竞争性,并健全政治官员的政治责任机制。减少人事腐败。

  第四,针对第三层次的寻租,则要强化预算制度的建设,如最近开始进行的部门预算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除了第一、二层次的寻租活动引起的腐败需要引起重视之外,公共财政支出的寻租活动也应该引起重视。

  最后,寻租理论只是大量千变万化的寻租活动的一般理论分析,涉及到具体的实践时,简单的理论是不够的,这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在大量具体的研究基础上,提出解决寻租活动的办法。比如就城乡差别来说,这种制度在政治上是缺乏支持率的,在经济上是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在道德上是不人道的,与现代社会制度格格不入的一种十分封建的制度。寻租理论可以分析在城乡差别的情况下会发生多少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并分析资源配置有多少损失,也可以分析腐败可能有多大的量,可以通过什么办法遏制腐败,但是一旦有了这些认识,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城乡差别问题的解决。我们认清楚了问题,就未必能够保证能够成功地行动。行动不仅取决于我们的认识,还取决于我们行动的能力。在这一点上,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的能力,同样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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