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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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除了以下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险业务向来小心翼翼。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2.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在 2005年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6.爆胎不赔
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
7.放弃追偿权不赔
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且责任在对方,不能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8.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
汽车经改装,添加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一旦撞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这些新增加的设备赔偿。
9.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此外,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受到的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0.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
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划伤,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1.没经过定损直接维修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在维修前一定要先定损,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12.误撞自家人不赔
保险中所谓“第三者” 排除了以下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万一驾车时碰伤了自家人,只能自己负责。
13. 新车保险单生效前不赔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以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存在的问题[1]
长期以来,车辆损失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机动车投保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各类新型车种的人市和车辆销售市场的变化,给车险市场带来了一些新情况、 问题,有的甚至已经影响核保,核赔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2007年上半年本市车险市场运行状况来看,车辆损失险面临车险查勘复杂度增大,非保险责任赔款增加、车险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下降、客户投诉增多等问题。
从历年的车险理赔案例分析,现行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车辆各部件出险概率不一,个别部件的理赔费用居高不下。'
在市区道路出险的车辆中,车身外壳、车窗玻璃和车灯损坏占据多数。保险公司每年的小额理赔,除车窗玻璃已单列玻璃破碎附加险外,其他如车身外壳和车灯的损失赔付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占了8() 左右,个别案件的索赔额竟然只有几十元。足见少数高风险部件的小额索赔所占比例之大。保险公司为小案件的处理,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服务成本大量增加。
(二)出险车辆的查勘定损争议越来越大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由于缺乏对车辆检测的实践经验,对出险受损车辆的调查,一般局限于对外表部件的查勘,而对内部件的检测均由汽车修理厂处理。因此,在车辆的核损定价上常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要控制车险理赔费用,汽车修理厂要确保修车利润,车主(被保险人)要保证修车质量,他们对出险部件的修复方案、零部件的更换及车辆出险赔付费用的核定,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发生的投诉案件也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三)利用车辆损失险弄虚作假、骗保诈保问题严重
有关部门估计,当前车险赔案中的水分大约占了2到3 ,其中人为的诈骗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目前,诈骗手段多样,不仅被保险人人为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而且还有一些不法中介和修理厂合谋利用一起事故,编造多起事故来骗保。如明明是车身外壳轻微受损,却编造车身内其他部件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损伤等。有些保险公司员工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竟然认可汽车修理厂的漫天要价,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公司的保险赔款等。
车辆损失保险的对策[1]
综上所述,为了加强对车辆各部件的风险管控,建议对现行“车辆损失险条款”的结构作一些调整,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一、改革“车辆损失险”的条款结构,将车辆主险所集中的风险分流到车辆各个部件,设立以车辆外壳为主险,车辆其他部件为附加险的车险条款结构。如在原有附加险的基础上,增加车轮、发动机,倒车镜,车灯,控制系统,供油系统、电路线路、水箱系统、底盘系统、车厢空调和其他零部件等单独损坏附加险。
二、保险公司参照每年的汽车配件价格信息和有关汽车修理厂的工时定额等资料,编制“车辆部件保险金额”,供投保人在选择部件保险金额时参考。
三、保险公司通过历年的车险理赔案例和修车记录等资料,针对车辆部件的出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每年车险的实际赔付情况,对车辆每个部件的保险金额设定相应费率。如车辆外壳、车灯和倒车镜等部件出险受损情况最多,应设定较高费率,而对于出险受损很少的车辆部件分别设定较低的保险费率。
四、车辆各个部件实施“单独损坏附加险”,预计有如下收效:
(一)有利于分清各个部件的 保险责任范围,减少因相关部件损坏情况不明和保险责任界定模 糊不清等引发的非保险责任赔款 纠纷。
(二)有利于降低查勘定损成本。保险理赔部门面对大量的小额理赔案,不必赶赴现场查勘,只要核对事故记录和出险受损部件的修理发票,即可在该部件保险金额之内快速赔付。
(三)由于各个部件的保险费率是按照其出险率大小来设定的,对于经常出险的部件设定的是较高费率,有利于降低整车保险赔付率。
(四)由于车辆各部件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自行选定,而保险费率除少数几个部件是高费率,其他部件多数是较低的费率,能为长期安全行驶的车辆,节约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