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职业道德风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财经职业道德风险具有以下含义:
(1)财经职业道德风险属于非道德行为给财经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财经职业道德风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现有否定性的危害作用,也有肯定性的创造作用。
(2)财经职业道德风险源于利益主体的道德选择活动,道德选择活动是在面临多种道德上的可能时,特别是面对财经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风险承担者之间的冲突、信息拥有人之间的冲突及社会价值等冲突时。财经主体根据自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自觉自愿、自主自发地进行善恶取舍的行为活动。财经职业道德风险,就是利益个体在财经道德冲突时,不履行自身道德责任而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道德选样的可能性。
(3)财经职业道德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道德风险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人类作为社会主体和道德主体,常常需要面临种种可进行道德评价行为的不确定性选择,并承担其多种可能性的社会结果,而其不确定性又来源于主体人的内在道德信仰、道德能力的变化发展状况与所处宏观、微观伦理环境的外在变化因素之问相作用、相结合的不确定性。我们立足于一个更加全面的视角,以辩证的态度来看待财经道德风险时,发现当道德风险还处于风险的不确定性状态时,它会包含着消极、积极和中间状态的多种不同可能性。
(4)财经职业道德风险有较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人的行为一旦偏离理性的轨道,就预示着风险的来临。行为受动机支配,而动机由需求萌发。[[越轨行为]]只不过是个人非分需求的外在表现,非分需求才是道德风险的根源所在。动机和需求不同于行为,它们还只是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状态,除非转化成行为;否则外人是不易察觉的。此外,即使要满足非分需求,当事人绝不会明目张胆或赤裸裸地公开为之,而常常采取一切手段加以伪装和掩饰,这进一步增大了隐蔽性。伪装的惯用手法之一就是将越轨行为混迹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之中,利用工作之便,借助职务行为作掩护,逃避监视和控制。从这种意义上说,隐蔽性给识别、判断和防范道德风险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正是道德风险的隐蔽性,带来风险积累过程的长期性,这又注定了其爆发的突然性。
(5)财经职业道德风险是内生性和外生性的统一。从财经行业内部看,道德风险是行业内从业人员的行为偏离道德准则或由于财经从业人员的行为违背道德客观规律、越轨等行为给行业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属于人为的、内部的、主观的风险,是内生于人自身的思想和行为。但是财经道德风险也具外生性,即由财经行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转移而来。从中国近些年的情况看,地方政府机构干扰银行贷款,在改革中搞“假破产、真逃债”;有的企业转移信贷资金,任意更改投资项目,形成信贷风险;证券公司为其关联控股企业进行融资,关联控股企业产生风险不能履约守信归还资金,从而连累证券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等。这些是由外部的道德风险引发财经行业的风险。
通过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财经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的剖析发现,财经职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主观与客观、人性与社会、体制与文化等多方面影响的结果。从整体上把握和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源:
(一)财经行业的特性诱发
(1)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中交易的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别的,即信息在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委托人,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是借款人信息优于商业银行,而且倾向于提供有利于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欲投资项目的预期成本、收益、风险情况有着比商业银行更深刻的了解,无论银行如何深入调查,都不可能获得比借款人更充分的信息;而且为了达到贷款目的,借款人甚至还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银行依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所做出的贷款决定从一开始便是错误的,银行的贷款资产承担着巨大风险。但人类不可能实现充分透明度制度,使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充分一致。从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由于代理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受制于代理人,委托人不得不依靠代理人采集和传递有关信息。代理人也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委托人感兴趣的原始信息筛选加工,将信息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传递给委托人,将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屏蔽掉,有时甚至给委托人传递虚假信息,使委托人所获信息失真。例如在投资项目的可靠性研究上弄虚作假,误导、诱骗决策者上当受骗,财务上“做假账”等。在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中,如果不能多渠道、多层面地获取一切必要的信息,对代理人的言行进行有效的监控,他们就难以预见风险,防范风险,而只能被图谋者牵着鼻子走。
(2)内部隐含契约约束不力。中国文化传统的追求中和,不走极端,深刻地表现在中国渐进转轨式改革上。因而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相应的制度也是不断完善的。虽然发展的基本方向是明朗的,但是发展的思路、措施乃至总体目标还不是十分明确,在矛盾众多、问题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时期,难免会有制度不完善、不及时、不落实、不便操作等问题。目前仅从内部管理来看,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完善的契约,来有效地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把信贷制度比作一种“合约”,由于信贷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信贷环境的趋变性,那它也是一种“不完全合约”,主要表现在制度疏漏、制度虚位、制度偏离现实、政策不确定等方面,这样必然导致公司管理层、信贷人员和企业把剩余部分留给“隐含契约”。一般而言,信贷伦理秩序是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复而逐渐达成的共识。而这种“隐含契约”对当事人的信誉、欲求等的抑制是有限的,因为其效力、地位是低弱的。
(3)合同不完全。由于事物的不确定性和技术约束,合同在事前无法描述所有内容,导致合同的重复谈判和重复签订。我国的金融改革主要是在所有合同的设计中存在责任承担者缺位问题,导致实际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时常发生,而且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甚至只授权不明责,一旦出现风险,当事人敢于在行为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把主要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明目张胆地推给中央银行和国家财政,再把责任推给全民,让全民为少数人承担责任。近20年的改革中不良资产迅速增加、破产兼并的金融机构明显增多即是最好的证明,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职责,使国有金融业完全利用了国家的信誉,只管经营,不负责任,.没有风险意识,而且把最终风险通过国家转给老百姓,即没有合理的道德责任机制;二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重组和合并以及通过设立资产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是在未追究各方面的责任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造成各个部门争相享受“免费晚餐”的格局;三是政府对财经行业的直接“行政干预”,但政府官员都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完全符合权利一责任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假定;四是财经行业由于永远存在“逃生”后路,如“国家大银行不可能破产”的假定和现实,使这些银行只要有存款等资金的进来(而且越多越好),就可以满足流动性需求,而且被中央银行救助的概率较高,这实质上是经营管理人员在享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把法人风险责任推给财经当局,使个人风险最小化,这同样属于权利一责任的不对称。
(二)道德本身的属性诱发 ‘
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本身就是为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规避风险的手段;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推动力量,作用方向不同产生的功效不同;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活动的动机与结果难免存在不一致性,这些都将引发道德风险。其内在的、根本的原因还是产生于道德的本质属性:
(1)道德的资本性。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是人力资本的精神层面和实物资本的精神内涵,也是文化资本的内核,也应当具有资本的基本属性和功能。资本的投向,即为谁使用道德,可能产生风险,特别用道德人对非道德人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另外,道德是资本,就可以投资,投资就有投资风险,因此道德本身就有风险。
(2)道德的功利性。普列汉诺夫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因此,道德不仅是人的行为规范,也是人的功利。一个人具有道德,也会给人带来功利。功利的获取是存在风险的,当然讲道德也有风险。
(3)道德规范在一定时期的不确定性。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探索期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这些年的改革重经济轻道德,重发展轻秩序,重物轻人,导致财经行业没有员工行为规范,即使有也是非常虚位,不便执行和检查。特别是目前各种利益冲突的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冲突的角度不同,引起道德规范有许多不明确、不清晰直白的地方,不适应新形势,不能很好地指导人们的言行。尤其是在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公司与社会利益冲突、公司与客户利益冲突、员工与公司利益冲突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和突出。这主要是传统的诚信文化和现代信用文化的冲突。传统的诚信文化大多体现在个人的品德,是社会诚信道德规范的个体体现,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人格化交换”的关系,而且信用已经成为具有商品共有属性的特殊商品。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美国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所提出的制度的路径依赖。例如,在体制转轨中很难改变的“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演化成“熟人可信”、“熟人好办事”等思维定式,表现在利用“政企不分”、“行政性审批”。这些制度的弊端,继续演绎为“关系伦理”。自2005年以来开展的反商业贿赂行为即是关系伦理演绎到极限后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中央采取的重大举措。另外,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引发了一些新的道德困境,如市场主体的性质有国有、民营等,是否能公正地享受财经资源的配置?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无疑打上了问号;同时,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风险时责任如何追究?目前信贷人员不敢给民企贷款也是较普遍的思维习惯和集体意识等.这些问题亟待进行伦理规范。
一些经济学家也从文化层面上寻找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道德风险是转型期社会道德水准和文化心理经历考验的产物。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与汪丁丁关于改革前途的对话中,将“传统道德共识的瓦解和法治精神的缺乏”看成产生道德风险的温床。由于市场经济不是中国传统中原发性的产物,而是带有强烈继发性的“舶来品”,因而势必与中国社会有一个相当漫长而痛苦的磨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畸形的东西,已经露出了类似东南亚和韩国的“裙带资本主义”的苗头。
就金融活动而言,当资金成为稀缺资源时,无孔不入、五花八门的“权力寻租”就会在这个领域变得相当活跃起来,而一旦可以通过腐败的手法获得利益而且代价很低的时候,腐败便不再可耻,道德风险也就在这个时候形成了。如果我们按照这个认识去分析财经行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则可以这样说,道德风险产生的诸多原因中,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在我国财经行业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比上面的例子复杂,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财经行业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财经行业的经营者即使经营有方,也难以从经营业绩中获得与所有者一样多的利益,其行为易短期化。所有者尽管可以通过某种监督手段控制这种可能,但往往成本过高;同时,我国尚面临所有者产权不明晰的独特问题。这是我国财经行业所有者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上的先天缺陷,所有者的利益通常只能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素质。一旦经营者素质不高,其逆向选择将难免变为所有者面临的道德风险。这主要是由于财经行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者受利润最大化的驱动没有所有者强烈,造成经营者可能会按照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事,通常的表现是经营者乐于建造豪华的办公场所、购置价格昂贵的公用车以享受奢侈的办公条件,以及进行不必要的公司购并以扩大自身权力等。
(二)财经行业的经营者面临向其借款的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最可能不归还银行贷款的,往往是最迫切地想要获得贷款的企业。而银行并不了解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难以区分借款人的信誉。在成熟的市场中,面临这种情况的银行通常放款意愿不强,但由于我国财经体系尚不健全,以往的投融资体制也并不强调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自主决定权,银行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往往积极发放贷款而不考虑逆向选择演变为道德风险的潜在可能。这种对逆向选择的忽视造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的不足。
(三)财经监管者面对财经行业特别是中小财经行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财经行业对管理层的意图进行猜测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某些情况下,财经行业对监管当局的政策了解非常透彻,而监管当局对财经行业有关信息却不了解,财经行业有可能采取监管当局所不希望的行为。以美国的“储蓄信贷协会”(S&Ls)危机为例:在20世纪70年代末S&Ls出现支付危机时,由于其吸收的存款在专门的保险机构保过险,同时在危机初期,美国管理层采取了拖延的办法,试图通过放松对S&Ls持有资产种类的限制、增加资本金、股份制改造、降低法定资本金限制标准、甚至放宽会计准则等办法使其摆脱困境,S&Ls管理人员确信政府将成为最终清偿人,对风险控制不加重视,反而大肆参与高风险投资,甚至用存款来支付工资和日常开支,使危机进一步加剧,最终迫使美国政府采取强硬做法,成立处置信托公司(RTC)负责全面清理S&Ls的不良债权。这是逆向选择急剧演变为道德风险的例子。在我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国有财经行业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往往倾向于高风险投资,原因在于经营者可以享有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效益,而不必承担可能的高损失。
一、树立正确的道德风险防范理念
二、提升财经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
三、改善财经伦理环境
四、加强制度建设
- 边慧敏,朱世宏主编,财经职业道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03,第39页
想请问一下《财经职业道德风险》的作者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