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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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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Taxation Accounting)

目录

什么是税收会计

  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入,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

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1]

  通常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将会计主体的一般概念运用到税收会计中,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明确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要全面核算税款征收和入库等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因此,其会计主体必然是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税务机关,但并非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是会计主体,只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主体(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等均不是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级各类税务机构中,只有实际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直接组织税收资金的部门,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直接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有多种,按其对税收资金征管的职权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2.入库单位。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

  3.双重业务单位。是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

  4.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一般指基层税务所,上述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即属此类。

  对于税收会计主体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的看法如下:

  1.确定会计主体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会计核算单位。就税收会计来说,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且明确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哪些业务应当由本单位来确认、记录和报告。在我国的税务机关中,无论是仅从事税款征收和上解的基层税务所(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还是从事从征收到入库全过程的双重业务单位以及只负责税款的入库和退库业务的入库单位,都要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是核算资金运动的过程不同。有的只核算部分过程(基层税务所),有的核算全过程(双重业务、入库单位)。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各自的会计核算,都要确定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都要各自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最终都要定期的提供会计报表,报出有关税金的征收、入库等各方面信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从事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机关都必须进行税收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

  2.将税收会计主体,按其反映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划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有道理的,但似乎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因为税收会计主体的四种单位,它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在会计核算上也各有区别。每一种单位都应根据自己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有的责任通过一系列业务的发生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必要再把四个单位分为两类。

  3. 混合业务单位,主要是指设有乡镇金库地区的乡镇一级税务机构。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它一方面负责税款的征收活动,同时对于征收的税款,如果是属于按规定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应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于这部分税款就要进行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的会计核算。这时其职责与双重业务单位相同,其会计要核算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而对于规定在支金库(县级金库)入库的税款,在征收后要办理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这时其职责就相当于上解单位,其会计只核算从税款的征收到上解的过程。如果按照只有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并办理退库业务的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的观点,混合业务单位中部分业务符合上述标准,而又有一部分业务不符合标准。那么它究竟是不是税收会计主体呢?如果承认是会计主体,但又要区分为完全独立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对混合业务单位这两种兼而有之的单位该怎样划分呢?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构都应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

税收会计的特点

  税收会计与其他会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税收会计的核算目的与其他会计不同。

  企业会计的核算目的是提供企 业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济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会计必须核算成本和盈亏。预算会计的目的是提供预算收支信 息,并利用核算信息监督财务活动,最终达到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的目的,为此,它必须核算预算资金的收支余额和超支。对于税收会计来说,由于税收资金 属于国家,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 务机关也无权使用和支配,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而且它核算的主要是税收政 策、法令执行的结果,并不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本,所以,税收会计不存在 成本和盈亏核算,也不存在收支余超核算。但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税收 资金运动,与企业会计的核算对象——企业资金运动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业务 活动一样,它也能够综合反映税收业务活动情况。税收会计的核算目的正是为了 综合提供税收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综合控制税收业务活动。

  (2)税收会计的核算方法与其他会计明显不同。

  ①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的制约性与复杂性。税收收入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 部分,税收会计与国家总预算会计在核算口径上应保持一致。所以,税收会计在 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时,要受预算会计的制约。比如,税收会计中的“入库”类 科目必须与总预算会计的“税收收入”类科目完全一致。此外,由于税收工作的 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 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一 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 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二是明细科目各层次尖的所属关系可以互为变动。如在“入库税金”一级 科目中,可以按税种设二级明细,按预算级次设三级明细,也可以反过来按预算级次设二级明细,按税种设三级明细。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 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②税收会计凭证的多重作用和格式统一化。税收会计的主要凭证——税票, 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一份税票,它的不 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 所有的税收会计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 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③税收会计明细帐设置量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 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来种,每个纳税户都有几种 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帐才能全面反映。所以,为了尽量减少明细帐的设置, 大部分明细帐都采用多栏格式。

税收会计的职能

  税收会计与其他各种会计一样,具有反映和控制两大职能。

  税收会计的反映职能,是指税收会计具有连续性、系统、全面、综合地记录、计算、整理、汇总、分析和预测税金运动结果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功能。税收会计的反映职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税收会计通过一系列专门核算方法,将税收资金已经发生的运动情况,真实、直观地表现出来。另一方面,税收会计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记录的历史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获得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用于预测税金运动的发展变化趋势。

  税收会计的控制功能,是指税收会计具有通过既定的方法、制度和目标,运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对税金运动过程进行组织、调节和监督,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达到预期的目标的功能。税收会计的控制功能表现在3个方面:

  (1)会计方法控制。通过会计方法本身的规范性(会计方法的科学严密化)、严肃性(会计方法的制度化),使税收业务符合规定的会计方法、会计程序,从而达到控制目的。

  (2)法规控制。通过会计反映的税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来监督税收业务的合理化和合法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计监督

  (3)目标控制。通过税收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与预定的计划、目标相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税收活动沿着计划轨道正常进行。

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1]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

  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3)按照我国现有的工作部门来说,财政资金(预算资金)的大致运动过程是:税务机关-国库-财政机关-国库-用款单位,相对应的会计核算过程是:税收会计-国库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会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从应征税金的形成到税款的最后入库,这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也就是税收会计的核算过程。税款入库即完成了税收资金运动,而进入财政资金的运动阶段。因此,我们说,税收资金运动是大财政资金运动的一部分,是财政(预算)资金运动的起点,税收会计也就是预算会计的起点。因此,税收会计应是预算会计体系的一部分,其在预算会计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2]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以便审核。

  可见,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

  (二)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主体决定会计目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目标,税收会计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有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工。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

  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用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目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

  一、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目标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的目标是提供税收业务信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交入库和公平税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确定应税所得的范围,超过成本费用扣减范围的要依法征税,所提供的业务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法纳税服务。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合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以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收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税务机关无权支配和使用,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收的无偿性),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因此税收会计不存在成本与盈亏的核算,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控制税收活动,加强税收管理。企业资金归企业所有、支配和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资金周转,又要考虑价值增值,这就要求会计部门为企业提供有用的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营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核算经营成本与盈亏,以创造盈利,增加收入。

  二、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的税收收入为出发点,采用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处理纳税义务的具体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处理会计事项,企业可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同对某些相同的会计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体现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需要。

  三、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在处理企业由于纳税活动而引起的资金运动时,虽然不必完全摆脱财务会计的原理和方法,但两者在存货计价、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折旧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方面,税收会计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合并使用,采用分段联合制作为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计算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要求纳税人只有在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时,才能在年度列报损益或列报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即只要已经发生了收益与费用,不论是否已经实现,均列入当期收益和费用之中。税收会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要求贯彻税收刚性的原则,在会计期间内的现金税金、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包括征后减免退库)和损失税金方面,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在应征税金、欠缴税金和征前减免税金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只要求达到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收益和费用,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四、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时间依据方面的差异

  在财务会计中,有会计分期的假设。会计分期假设的含义是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可以归属于人为划分的各个期间。这种因会计需要而划分的期间称为会计期间。在会计实践中,各国企业会计期间的选择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会计期间既可以选择等距离的时间,又可以选择不等距离的时间。企业选定的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由于年度以12个月计算,因此企业往往选择会计年度为12个月。会计年度不一定与公历年度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见,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间隔。

  在税收会计的实践中,企业的有关处理应与税法的要求相一致。从各国的情况看,税收会计的编制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习惯、立法机关召开会议的时间等因素 素不同,财政年度开始的时间也会不同。如法国、比利时、中国的财政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英国、日本、加拿大财政年度从4月1日起到次年3月31日止;意大利、瑞典、挪威从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止;美国从10月1日起到次年9月30日止。在财政年度内,国家一方面要组织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安排财政支出。国家不可能等到全年的财政收入在财政年度末收齐后再安排财政支出。而世界各国企业均以会计年度为基础确定应交所得税,但大都采用在财政年度内预交所得税、年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由于税收会计的处理期间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处理期间并不一定相同,因而造成在信息处理时间与时间依据上可能出现偏差。

税收会计记账科目设置[4]

  一、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

  我国现行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这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来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变化情况的一种记账方法。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

  税收会计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人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

  所有资金占有=所有资金来源

  二、税收会计的会计科目

  (一)科目设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账簿和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会计科目分层次设置,总括地说,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科目。总分类科目即总账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又分为若干子目,或称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由于税务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会计对象的内容需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经常出现三级科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必须设四级科目反映。如“入库工商税收”的明细科目必须要按税种、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征收单位等多种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二)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2)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3)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5)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经营性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2)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3)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4)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5)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入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个人)直接缴人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人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入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人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人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1)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2)出口退税;(3)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4)减免退税;(5)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6)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同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5]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 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5]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

  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1.0 1.1 安建华,张秀莲.税收会计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税务与经济,2003年4期
  2. 梁杰,史淑芹,邓海燕.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商业研究,2003年第01期
  3. 王淑玲.王超.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4. 税收会计记账科目设置
  5. 5.0 5.1 李志远.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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