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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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energy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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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能源工业[1]
能源工业也称为燃料动力工业,是指对能源资源进行开发、加工和利用的生产部门,它包括煤炭、石油和电力工业三大部门。
能源工业的分类[2]
能源工业是采掘、采集和开发自然界能源或将自然资源加工转换为燃料、动力的工业。是基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能源开采工业,其产品为“一次能源”。如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天然气工业、制氧工业等;
另一类是能源加工转换工业,其产品为“二次能源”。如炼焦工业、石油冶炼工业、电力工业和蒸汽动力工业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能源或过去难以大规模利用的低热值能源被逐步开发利用,成为能源工业新的组成部分,例如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垃圾发电、沼气生产和核电站等。
我国能源工业多元化的特点[3]
1.现有的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主要是在国有经济框架内实现的
尽管能源工业独立核算的竞争性企业在增加,非国有企业数量的比重也在增大,但其在能源工业资本及产出中的比重却很低。如2003年与2000年比,规模以上非国有控股能源企业数增加了57.47%,占全部能源企业的比重提高了12.92个百分点,达44.7%,但其在能源工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仅为11.94%,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15.2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为13.58%。
2.现有的股权多元化,更多体现为国有股持股者的分散化
尽管2003年规模以上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已降到51.61%,但减少的国家股实际上更多地转化为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仍保持很高的比例。截止到2004年6月底,能源上市公司境内社会法人资本比重不到7%,非上市公司更低。
3.现有的多元化大股东,主要为行业内企业
即使是开放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绝大多数也是行业内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外企业介入程度低。这与国外显著不同。如美国煤炭企业由行业内企业控股的,仅占百分之十几。
4.多元化与控制权集中并存
在我国能源工业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控制权高度集中。一方面,行业内企业股份的控制权大多集中在少数大集团手中;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其中又主要在作为最大股东的少数大集团手中。
5.能源企业的股权重组和持股者的变更及多元化,多为政府推动
特别是国有股持股者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变更,多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的。这虽似乎与市场化原则相悖,但是却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难免会有政府的干预。
6.多元化实现途径单一,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倾向强烈
股权融资形式单一。对上市公司而言,主要是利用证券交易所这个平台,通过上市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股票市场的发展开辟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便捷通道,但无须付息的较低的融资成本,却使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不同的融资偏好,即过分偏好股权融资,忽视股东利益,不努力通过发挥负债的杠杆作用,尽可能实现股东收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资产负债率偏低、股权比重偏大的资本结构特征。
我国能源工业有效竞争的形成[3]
能源工业市场化的推进,手段在打破垄断,目的在于增强竞争、提高效率。并不是所有产业,都适宜于推行高度的市场化。能源工业多属公用事业行业(欧共体认为,公用事业属于非竞争领域,可以保留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有其自身的特性,它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其市场化的推进程度必须服从这两个要求。从国外的实践看,私有化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主要方式;但国外的实践也证明,私有化并不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惟一形式,只要在同一行业内形成由多家具有不同利益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就能形成有效竞争。
1.必须继续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电力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跨地区的网络系统。虽然网络是统一的,但是各环节有不同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电力不能储存,在输电和配电环节存在较强的自然垄断特征,必须实行垄断经营,宜全部为国有经济。发电和售电为竞争性环节,以国有经济为主。
石油资源是关乎我国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在国际石油资源争夺日趋激烈、国内石油资源储藏有限(2002年石油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1.75%,天然气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O.97%)的形势下,我国必须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实现对石油战略资源的有效控制,避免过分强调短期经济利益,杜绝石油资源的外流,维持长期发展所需的战略储备。
煤炭工业是竞争性行业,且储量较丰(2002年我国可采储量占世界的11.63%,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可大力推进非国有化,使其成为能源行业中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资本比重最低的行业。
2.分拆与合并并举
电力行业的固定资本投入巨大,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之后才能分摊这些成本,并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获得递增的规模报酬,在目前情况下可重组,但不宜过分分拆。电网更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不可分拆,但要斩断厂网之间的股权联系。
石油工业是我国垄断程度高的能源行业,开采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集团的垄断之中,加工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的掌控之中。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拆重组,形成4~5家规模相当的石油集团,以增强竞争。但是,集团下的单个生产企业,如炼油企业,却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状况,2002年平均规模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甚至仅为印度的37.96%。为此,必须通过重组合并,实现规模效益。
我国的煤炭工业集中度不高,2002年前五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为14.26%,远低于其他产煤国。高度分散的煤炭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进入市场后,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使煤炭工业的利益受到其他行业的严重侵占。可以通过合并重组,将煤炭工业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做大。
3.加大非国有资本和行业外资本的引入力度
在能源工业中要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是指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能源企业以国有为主,从所有制形态上实行有限的多元化,但并不排斥非国有资本。相反,在能源国有企业内部,从股权性质上看要实行广泛的多元化,逐步改变目前国有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加大国有存量资本转让给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力度,增量资本投入中更要吸引较多的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在多数能源行业只要保持控制地位即可,以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同时,要改变目前能源工业主要由行业内企业投资的格局,广泛吸引行业外资本的投入,尤其是与能源工业关联度大的行业企业,有很大的投资的动力。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大力推进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的建设,为能源企业资产重组提供更多的平台,实现股权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培育债券市场,大力发行能源债券。
5.民营化要有步骤地推行。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总的来看,目前民营企业资本实力还不强。从我国其他行业所进行的多元化改造看,很多是逐步将国家股转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转为社会法人股,并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在此过程中,低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要通过立法监督,规范股份转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6.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和控制
就电力工业而言,从国外的经验看,私有化之后,政府对电力市场要进行监管并迅速解决电力市场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电力市场进行彻底的改造,因此电力行业的重组和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电力市场。同样是私有化,美国仅对零售价进行控制,而澳大利亚对批发、零售环节均进行价格控制,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美国爆发加州危机,而澳大利亚稳定。因此,不能说打破行政垄断,就不要政府干预,恰恰相反,在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施过程中,更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