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深加工结转(deep processing transit)
目录 |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缺乏协调,以前的相关文件国税发[1992]146号、国税发[1994]239号都被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因此,目前的具体操作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主。一般的处理办法是:
深加工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也不办理退税,转出企业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报关转入的半成品免于征税。 优博咨询
因此,深加工结转业务主要影响进料加工企业,按照目前的政策,进料加工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国内采购原材料发生的进项可以退税。但采用深加工结转之后,这部分进项不能办理退税,要转入成本,对国内采购比例比较大的进料加工企业来说,采用深加工结转业务税负增加。对转入企业来说,同国外进口保税材料一样,税收方面没有影响。
一、申请条件:
1、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结转合同或协议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转入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经转出地海关核准的转出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提交转出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提交转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转出受理。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转出批准。转出地主管海关受理后审核,经批准的向转出企业出具加盖海关印章的《申请表》。
3、转入受理。转入企业持申请材料,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4、转入批准。转入地海关受理后审核,经批准的向转入企业出具加盖海关印章的《申请表》。
5、结转报关。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经批准的《申请表》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申请表》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并应当在90日内集中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深加工结转的作用[1]
1.增加劳动就业机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可以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从事加工贸易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面向国际市场组织生产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可以迫使下道工序承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使生产技术符合一定的标准。
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1]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冲突
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是否采取保税政策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而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销售行为进行了释义,销售行为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上所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行为,原因有三:一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行为;二是有偿结转加工贸易货物;三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入企业可以自主的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包括加工后内销或者复出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可以实行保税制度,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现阶段,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由于加T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陷,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走私仓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并将加T贸易货物内销牟利,偷逃国家税款。而转入企业则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并核销其承接手册。特别是部分出口退税率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存在假结转情况的风险更高。
完善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建议[1]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征收增值税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征收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加工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深加工结转征税采用“免、抵、退”政策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免、抵、退”政策的管理相对比较严密,责任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行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不会给增值税管理造成新的漏洞;二是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已经适应,所以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条件已具备。三是深加工结转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有利于鼓励使用国产料件,从另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减少因结转环节增收增值税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2.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由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而税务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享,同理,出口退税也是按照75:25比例来进行返还。如果由海关来进行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相当大,不利于在深加工结转环节开征增值税。所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征收,同样,也有利于国内采购料件的退税。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继续免征关税
由于加工贸易深加上结转比照“国内销售行为”,而非传统的内销行为,所以应该继续对结转货物进行关税保税政策,纳入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结转时不征收关税。在结转货物发生内销行为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出口的,追征关税和缓税利息。
(三)禁止采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u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特点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由转出方转移到转入方。而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只是受外方委托,对外方提供的料件进行加工、装配,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处置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即使基于外方的委托下,销售(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销售代销货物”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