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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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商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中国内地法律对涉外商事的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以地域管辖的划分为依据。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内地,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二)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票据兑付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在中国内地;
(三)专属地域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在中国内地以及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四)协议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内地法院管辖的,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但被告对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但涉外商事涉及外国国家或财产、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域外形成的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应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然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三)域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且经过证明的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外商事诉讼原告在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原告系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基本情况的证明,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登记资料和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中国内地法律要求的形式,即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和提交中文译本;
(二)起诉状正、副本,在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
(三)证明其事实、理由的证据;
(四)预交诉讼费用。
涉外商事的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外商事诉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财产保全。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商事诉讼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