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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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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闻更正[1]

  新闻更正是指新闻媒体对已发表的不准确、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所采取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一般而言,新闻更正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是一种救济途径。新闻更正有更正和道歉两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其中以书面更正或道歉为宜。某些时候,新闻更正还被称为“更正与答辩”,分别指媒体主动更正和让相关新闻当事人答辩。答辩也属于更正的范畴,只是实施主体有所变动。

新闻更正的意义[2]

  1.保护新闻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的真实性既是我国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又是我国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联合国新闻信条也规定:“报业及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接受消息绝对正确。”新闻从业人员只有真实地报道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受众获得有效的信息,使受众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极高,各新闻单位为了“抢新闻”、“抢独家”,往往可能会有未经核实的信息发布,另一方面,高速率运转的编辑制度使得笔误也有着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新闻更正的意义在这里就凸显了其重要性,是对于可能引起受众误解的信息的更正,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保护,尽管这种保护是滞后的。

  2.体现媒体诚信和责任意识

  在任何社会里,媒体在受众中的信誉度都是媒体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当今媒体行业发展繁盛,各种信息狂轰滥炸的时代中,坚持进行新闻更正制度,无疑是该媒体对于其读者的诚信许诺的体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讲,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忠实的阅听人群体,也有利于媒体的发展。

  另外一方面,坚持更正制度,从更高层次的意识形态角度讲,是一个媒体对于社会负责的表现。媒体不仅仅是政府的喉舌或商业集团利益的代表,更多程度上是对于整个社会情况的监测和对整个社会舆论的把握。媒体对于其发表的每一篇文章负起责任,就是对于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负起责任。

  3.从业者的职业规范,对滥用新闻自由作出限制

  质量是新闻媒体的立身之本,而新闻媒体的质量又取决于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构成中,责任意识不可或缺。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失实报道都是新闻工作者责任心不强所致。目前我国新闻从业人员总数庞大,鱼龙混杂,很多从业人员未经过正统的新闻业务训练,也难以否认会有妄自菲薄,滥用新闻自由和职务权力的记者的存在。更正制度引进了受众对于新闻产品的监督,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对这种滥用的限制。

  4.保障新闻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利益的驱动,一些情节曲折生动大肆渲染的虚假新闻近年呈上升趋势。受众因接受这类新闻而悲伤或愤怒,付出了精神的消耗,而最终从其他渠道得知事情是虚假的。其实这种情形与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性质是一样的。受众从某种角度讲也是新闻产品的消费者,新闻更正制度是对受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闻更正的未来规范[1]

  新闻更正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新闻真实性承担的责任,在法律面前则是一种义务。对于受众来说,要求对新闻媒体就失实内容做出更正或答辩则是一种权利,是维护合法的人身权利的正当行为。因此,新闻更正的本质,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公民合法权利的平衡点。

  同时,新闻更正只有制度化,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得到彻底的保障,才能克服新闻更正活动中的随意和敷衍。一个可行的进路是:根据国外新闻更正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新闻实践和相关法规,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和细化新闻更正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新闻更正的条件

  1.对新闻失实的认定。在细化新闻内容真实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失实情况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明确新闻更正的情形。

  2.提出新闻更正的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代表和继承人)都有权对可能影响其声望和名誉的信息,包括间接性信息,提出更正要求。

  3.新闻更正的对象。对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均可以行使新闻更正权。

  4.抗辩新闻更正的若干情形:(1)新闻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侵害新闻当事人人格的;(2)评论是公正的,与公共利益相关,且基于可靠事实,无恶意的;(3)特许抗辩权的诸多情形,如报道官方文书的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行为,只要公正准确,与公共利益有关,不具有恶意,就享有新闻更正的豁免权;(4)新闻更正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文明。

  (二)新闻更正的行使

  1.时间性限制。如在日刊(日播)和周刊(周播)的新闻发表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对出版周期长的出版物,可在90个工作日之内。

  2.因不可抗力因素,当事人无法就相关问题行使其权利时,前款规定的期限中止。

  3.除媒体主动更正外,新闻更正的提出主体应通过可以证明收讫的程序,明确援引新闻更正的相关法律规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答辩说明和更正要求。

  4.新闻更正的内容须与问题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有直接关系。

  5.如媒体拒绝更正,须尽陕以书面形式通知声请新闻更正的主体,且必须写明拒绝原因和其它救济渠道。

  (三)新闻更正的公布

  1.新闻更正的时间。应坚持及时性原则,如日刊(日播),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是周刊(周播),应自收到之日的第二日后印刷的第一期刊登。对出版周期长的出版物,视具体情况而定。

  2.对于新闻更正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相同版面、相同的明显程度和表现方式免费刊登,不得插入无关内容或出现中断,且标明此刊登为行使新闻更正权或答辩权。特殊情况,应当在更显著的版面或时段发布新闻更正的内容。

  3.一般情况下,新闻更正仅刊载一次。情况严重者,由双方商议或根据法院判决决定刊载次数。

  4.一般情况,新闻更正的文字或时长不超过原文的一倍,不必交付更正费;如果相关当事人的答辩超过原文的一倍,媒体可以在更正或答辩的发表之前,根据广告费的要求,向当事人索取超过部分的费用

  5.新闻更正的内容不得含有侮辱性内容,并交代新闻更正的发生原因。

  6.新闻更正应细致易明,而不是模糊问题。同时需列出错误,帮助读者了解原文。

  (四)新闻更正的强制执行

  1.在新闻更正权没有被满足或被无理拒绝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双方可就新闻更正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撤诉。有关新闻更正的诉讼在一审判决后,应立即送达双方当事人。

  3.如果法院终审判决媒体必须更正或道歉,媒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媒体上刊载新闻更正,并同时表明此新闻更正是执行法院判决。刊登更正文字的费用由失实媒体承担。

  4.如果在更正发表后取消了判决,应允许媒体发表判决书,费用南提出新闻更正的主体承担。

  (五)新闻更正的其它事项

  1.新闻更正的形式不局限于书面或公开,也可以口头或私下进行。

  2.由新闻失实引起的人格权等侵害,受害人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损失

  3.对于转载的失实新闻,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新闻更正。

  4.其他未尽事宜等。当然,以上只是一份基于新闻更正未来规范做出的初步性制度设计,存在着许多不足。同时,要完成和完善这样一份未来规范,需要学界和业界的共同参与。就当下的新闻实践而言,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新闻更正是媒体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受众权益、减轻自身诉累的最重要手段。在新闻失实造成相对人损害时,媒体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主动纠正差错,予以更正或道歉。

参考文献

  1. 1.0 1.1 蔡斐.新闻更正的域外经验中国实践及未来规范[J].中国广播,2014(3)
  2. 阎玺.新闻更正初探[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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