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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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或日期。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期间”内进行。
行政诉讼期间包括起诉期限、提出答辩期限、送达期限、作出判决的期限等。正确计算“诉讼期间”,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能否胜诉至关重要。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在计算期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条款进行,不能主观臆断,自以为是。例如,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就不能理解为半个月,因为二者计算出来的时间有时不完全相同。同理,三个月决不等同于90天。税务行政诉讼的双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计算“诉讼期间”。
二、“期间”以时、日计算时,“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这就是说,不论期间开始的当时或者当日还剩余多少时间,都应从下一个小时或者第二日算起。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9月3日向某税务机关送达判决书,该税务机关不服,就应该从9月4日起,在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如人民法院2001年11月30日判决被告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就是2002年2月28日。
四、“期间”届满顺延。“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庆节、春节等。
五、“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所谓在途期间,是指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司法文书,或者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邮件运行途中所用去的时间。只要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以邮局的邮戳为准,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