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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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费[1]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税以外的其他费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即上地使用权的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一级市场主要由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费;同时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由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市场的当事人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
房地产费种类[2]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税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的总称。房地产费的种类很多,性质、目的各异。从房地产费的性质来看,房地产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从房地产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房地产费有房地产开发中的收费、房地产交易中的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收费等。这里仅就主要的房地产费作了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 二、房地产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时,应当按件收取。对此,《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规定,房屋登记费
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应当减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权属证书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如果向两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房地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时,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依照《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 四、房地产咨询费
依照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咨询费的收取依其服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口头咨询服务。对于该种服务形式,依其所需时间结合提供咨询者的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决定收费标准。二是书面咨询服务。对于书面咨询服务应按书面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并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件收费300元至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上述收费标准属于指导性参考价,实际收取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
- 五、房地产经纪费
房地产经纪费是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活动所收取的佣金。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3%;房屋租赁代理的收费,以半个月至一个月的成交租金额为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收取房地产经纪费用,而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统一收取。
-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而收取的报酬。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次累进计收,具体标准如下:房地产价格总额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费率为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费率为2.5%;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费率为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费率为0.8%;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费率为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费率为0.2%;1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1%。
依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价格评估费按以下标准收取:(1)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费标准为4%0;101—2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为3%0;201—1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为2%0;100l一2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为1.5%0;2001—5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为0.8%o;5001—10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为0.4%0;10000万元上部分,收费标准为0.1‰。(2)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5平方公里以下(含5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为4—8万元;5—20平方公里(含20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为8—12万元;20一5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为12—20万元;50平方公里以上,收费标准为20—40万元。(3)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4)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房地产费与房地产税的区别[3]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房地产费与房地产税有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1)征收依据不同。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而收取房地产费的依据有些是国家法律,有些是政策、地方性规章,甚至有些是收缴主体的自行规定。因此,征收房地产税的依据效力高,而收取房地产费的依据效力一般较低。
(2)征收主体不同。房地产税只能由国家征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体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关代收;而房地产费由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收取。
(3)征收目的不同。征收房地产税的直接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房地产税作为经济杠杆,可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而收取房地产费主要是为了填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4)征纳双方的地位不同。在房地产税中,国家是接受方,征纳方向是固定不变的;而在房地产费中,国家有时需作为交纳方向相对人交费,如安置补偿费。
房地产费法条指引[4]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1日)(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2002年4月2日)(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1月1日)(略)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6月1日)(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