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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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市场概述[1]
德国保险市场是欧洲非常重要的保险市场,在世界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大保险集团基本容纳了民主德国保险业,从而使保险实力进一步增强。2004年德国保费总量l907.97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其中寿险保费收入845.35亿美元,非寿险保费收入总量为l062.62亿美元。人均保费2286.6美元。
德国保险市场上的险种齐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在德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传统优势,从1929年以来,人身保险业务一直蒸蒸日上。另外,德国的健康保险市场不断巩固和发展,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德国的保险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又进一步得以提高。
德国是世界上再保险实力最雄厚的国家,其中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德意志银行财团,经营各种再保险业务,它在海外设有70多家子公司,其保费的50%以上来自国外的公司。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覆盖全球,经营的业务相当广泛,包括火险、汽车险、责任险、航空险、水险、意外险、寿险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
德国保险市场的监管[2]
- 1.2002年之前的分业监管
2002年之前,亦即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德国实施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由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的监管。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使这种监管体制面临挑战。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金融管制放松以及剧烈的竞争和金融全球化,银行和保险业的融合El益深入,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集团,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出现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和以保险为主体的保险银行集团,以至于出现了全能金融(A11.finanz)的普遍称谓。从1999年到2001年,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跨部门并购,德国也不例外,并购后在德国形成的八大金融集团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到2003年,这八大金融集团占有德国保险业总保险额的43%。这样,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暴露出与德国金融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的现象不断出现;分业监管也制约了德国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这种局面促进了2002年金融监管改革的出台。
- 2.2002年之后的混业监管
2002年5月1日,依照德国4月22日通过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德国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由财政部直属,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来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分别设置了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三个专业部门和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问题的三个交叉业务部门,统一监管全国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600家的保险企业。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成立标志着德国混业监管的开始。
德国保险领域的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负责监管跨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州一级监管主要是对在特定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区域在德国的保险公司,必须获得一份相应的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这个监管机构负责以动态的标准监控这些保险公司。非欧盟国家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开办业务,也要遵守上述规定。主要业务领域在其他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但同时在德国也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由其母国监管机关负责监管,但是一旦BaFin察觉到这种类型的外国公司违反了德国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联系相应的有资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险监管法令(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为依据,BaFin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来阻止或纠正不遵守监管要求的行为。BaFin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产品信息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参加监事会议和董事会议。对违规行为,BaFin可对保险机构处以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在特定的情况下,BaFin有权力指派专门人员替换公司管理层、监事会或公司内设的其他机构。在必要时BaFin可以撤换经理人员甚至收回经营许可证。
- 3.接受欧盟保险指令监管
德国的保险业除了受国内金融局的监管外,由于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因此,其保险业还接受欧盟实施的有关保险的指令监管。欧盟不同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现有的欧共体指令为基础。与国际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够而且经常对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义务,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碍。欧盟实施的各种金融方面的指令对欧盟金融一体化和监管合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险方面,欧盟近几年也颁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规、指令,对于欧盟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欧盟的偿付能力标准(SolvencyⅡ)、保险调解指令(The Insurance Mediation Directive)、欧洲再保险指令(The European Reinsurance Directive)对包括德国在内的欧盟成员国的保险业监管都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保险调解指令要求成员国的保险中介机构要在所在国进行登记和注册,以符合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而德国的保险中介人基本没有什么特别管理,欧盟的这个新指令迫使德国保险业作出更多让步,进行更多有利于消费者但同时增加保险人成本的改革。经过长年的斟酌之后,2007年德国政府终于决定执行欧盟的这项规定。
德国保险市场的巨灾保险体系[2]
德国拥有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机构对于帮助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巨灾保险的资金募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同英国一样,由于拥有发达的再保险体系,德国主要依赖商业化运作,发达的商业保险体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参与程度较低。
- 1.德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特征
德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政府的参与程度较低。德国政府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各地与各企业自主选择参与。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在德国,政府之所以能够放手巨灾保险的管理,主要得益于德国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以及发达的保险与再保险体系。
(2)主要通过再保险分保。德国化解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方案便是“巨灾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业务中,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由直接保险公司承担完成,然后直接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保险标的分保给再保险公司,这样便起到了有效分担风险的作用。从赔付数据看,在历次巨灾中,德国再保险公司大都承担了总赔付额的三分之二左右,而在全球这一比例平均在50%以下。
(3)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作。在巨灾保险方面,德国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也注重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比如在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散风险,共同承担巨额赔付;综合性保险公司与房屋、汽车等专业保险公司分工配合,在不同领域为巨灾损失保险。
(4)巨灾风险管理专业化。除了综合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外,德国还有大量专业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巨灾保险的专业性和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德国各大保险集团内部也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来进行巨灾风险管理。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德国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方面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化方式筹集保险资金并进行理赔,公司保持盈利所依赖的正是专业化的保险精算。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利用各类专业技术评估灾情,进行巨灾风险模型分析、量化等,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开发巨灾风险产品。
(5)巨灾产品实施证券化。除了传统的巨灾再保险外,德国保险公司还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便是巨灾债券。其典型做法是: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与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同时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其利率一般比普通债券高3到4个百分点。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 2.德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效果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德国商业化运作的巨灾保险体系相对而言比较成功,一些大的灾害并没有对德国的保险业造成破坏性的冲击。
德国也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根据历史经验数据,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20%左右,这在全球都属于较高水平。从赔付总额来看,保险公司在近年来德国和欧洲历次巨灾中的赔付数额都相当庞大。2007年1月份“基里尔”飓风登陆德国后南下横扫欧洲大陆,给保险业带来46亿欧元赔付,其中仅在德国就达到10亿欧元。但由于科学的精算和管理,高额赔付并没有造成德国保险公司的亏损乃至破产。比如在“基里尔”飓风中,慕尼黑再保险赔付额高达4.5亿欧元,但当年第一季度该公司仍实现纯利9.65亿欧元,甚至高于2006年同期9.59亿欧元的利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