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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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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Aircraft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航空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承保与航空有关之各种空中与地面的损失。简单地说,航空保险是有关飞机各种危险和保险的总称。引起航空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天气不佳,飞机设计或制造瑕疵,维修保养不良引起的机械故障,航空器被恶意破坏,驾驶员的疏忽,机场缺陷,塔台指挥错误以及其他因素。因此,航空保险对于转嫁航空事故所发生的风险,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航空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航空保险是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其次,航空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再次,航空保险是经济补偿或保险给付以全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1]

  航空保险法是指以航空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狭义上的国际航空保险法,对与国际航空运输的保险是分散于相关其他国际条约之中。在各国国内法中,航空保险的相关规定也是散落于保险法之中。狭义上单独称为航空保险法几乎没有。

航空保险的特点[2]

  与普通财产险、车险、货运险等常规险种相比,航空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高价值是指保险标的保额较常规险种高。以飞机保险为例,一架最新系列的波音747飞机,保险金额已超过2.4亿美元,而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限额可高达12.5亿美元,航空公司战争险保单的累积限额更是高达20亿美元。在其他航空责任险上,每张保单的限额通常都会超过3亿美元。

  高风险是指一旦出险。就可能发生高额赔付。这一方面与航空险高价值的特点紧密相连,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全损概率很高。一架准备着陆的飞机遇到雷雨或侧风,如果驾驶员稍有不慎,机毁人亡的惨剧就可能产生,而这时保险人面临的索赔将会是天文数字。高技术是指航空业在技术上非常复杂,这就要求承保、勘察、定损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飞行具有流动性和全球性,使得在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综合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时要依据体系复杂的民用航空法规。因此,航空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很高。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航空保险“三高”的特点,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很难独自承担风险,为了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必然需要稳妥的再保险体系或共保方式,以分散风险。在涉及融资租赁的保险标的承保过程中,出租人或标的所有人往往在租赁协议中强制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例如,保险金额已达230亿美元的中国民航机队,有约85%的飞机属租赁飞机,绝大多数出租人要求民航各航空公司到伦敦市场办理分保,且分出份额不得少于66%。

  (3)国际航空保险市场影响大。具体表现为:1)险种国际化;2)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费率波动受国际市场制约;3)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共同处理理赔案;4)保险单格式不固定。

航空保险的类别[3]

  一.自愿航空保险与强制航空保险

  首先。依据保险实施形式不同。航空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两个概念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在强制保险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范围和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出于自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责任自动发生。航空保险大部分都属于强制保险。

  而自愿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投保与否的一种保险原则。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就规定“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考虑到航空活动的具体特点。国际上的航空保险均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原则。而且以强制保险为主。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承运人及航空活动中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航空财产保险.航空人身保险和航空责任保险

  这是按照保险标的不同来划分的。航空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器机身及行李货物等的损毁灭失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航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航空责任险是以航空运输中的责任为表现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原保险再保险

  在保险基本概念中我们讲过。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这种保险形式是同航空保险关系最有密切的。再保险是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手段。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或责任。保险公司以有限的资本。承担巨大的无限的保险责任。就必须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保险公司问进行再保险。往往还不能满足集中的巨额保险责任分散的需要。一份保险合同。一笔巨额的保险业务。往往需要多个国家。多家保险公司来承担。向多个国家和多家公司办理再保险。往往是由有众多保险公司关系的保险经纪人或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来进行的。

  最能体现再保险对保险事故风险分散作用的案例要算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了。据统计。在这次恐怖袭击事件中。人身.建筑.飞机的保险赔偿金额就达到了150亿美元。在这次保险给付中。再保险保证世界保险市场顺畅运作的功能被充分表现出来了。.世界最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此次恐怖袭击事件中的保险责任为10亿欧元;世界第二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集团的损失估计为12亿瑞士法郎;法国再保险公司则赔偿2亿美元。

  空难事故的理赔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对飞机本身的理赔和对乘客的理赔。两种赔偿对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巨额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第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所以。这种属于巨额险种的航空保险。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在根据自身资本金状况确定自留成分后。除了要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法定分保外。还要将剩余风险广泛分散到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市场。

  四.共保和独立保险

  共保也是我国航空保险里的保险形式。比如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人目前就是多家保险人共保的形式。当然这种形式是否合适还存在很多争议。

航空保险的险别[4]

  一、航空器机身险

  航空器机身险是以航空器的机身及其附件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当航空器不论因碰撞、爆炸、跌落、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机身及其附件全部或部分的意外灭失时,保险公司负责对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还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及清除残骸的费用。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属赔偿范围,即除外责任:(一)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三)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四)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承保和除外责任。

  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于一体的综合险种。我国和国际社会均要求航空运输的经营者投保此类保险。

  二、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承运人法定责任险是指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航空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及货物的损坏灭失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险种。

  根据承保内容的不同,承运人法定责任险又可分为旅客运输责任险和货物运输责任险。

  旅客运输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旅客因乘坐飞机或者上下飞机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或随身行李物品的损害灭失进行赔偿的保险种类。旅客也可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货物运输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进行赔偿的保险种类。

  三、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对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承担责任的保险。我国对这一保险作了强制性规定,国际社会也对航空器经营人以此类保险作为责任的担保方式予以充分的认可。

  四、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由投保人自行投保,属于自愿性质的航空保险。其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人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从我国目前各保险公司对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看,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标准为,每份保险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买5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航空意外险有三种赔付情况: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有效期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航空意外险是非强制险,是否购买自己决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五、其他险种

  除以上主要险种外,航空保险还包括租机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作为附加险的战争险和劫持险(附加在机身险、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等主险种之后,不能单独承保)等险种。

航空保险理赔的程序[4]

  与其他保险一样,航空保险的理赔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一)受理报案

  受理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人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况,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径给予指导。

  (二)立案受理

  立案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三)调查和取证

  调查和取证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调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四)审核和签批

  审核就是指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并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五)通知和领款

  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

  (六)其他程序

  航空事故发生后,通常会涉及到为数众多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或巨大的财产损失,再加上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许多航空保险案件往往需要依赖法院的司法程序才能确定保险责任。因此,司法程序经常成为了航空保险理赔案件的先行程序或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1. 贺富永.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7
  2. 乔林,王绪瑾.财产保险 (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3. 肖艳颖.航空保险.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2
  4. 4.0 4.1 王小卫,吴万敏.民用航空法概论.航空工业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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