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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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是指因微博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在使用微博进行网络活动时,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损害结果与微博使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其是一种新型的侵权模式,具体表现为抄袭、转发、“恶意抢注呢称”、发布虚假信息等形式。
微博侵权的特点[1]
1.微博侵权行为主体较难识别。“在现实生活中,你展现你的性别、年龄、相貌、操何种语言、视力和听力以及你的智力,而在网络空间,TCP/IP协议却拒绝让网络的管理者了解除IP地址以外更多的东西,而IP地址几乎与你的身份信息无关。”目前国内各大网站微博用户均未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网络行为的实施者往往都是虚拟身份,要想在网络空间对网民的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和规范,要比现实中困难得多,即使发生侵权,对侵权主体的认定也比较困难。
2.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微博传播的即时性导致侵权的即时性,用户本身就是把关人之一,网站管理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信息,不实信息、虚假信息大量存在,微博内容侵犯的可能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可能是商业信誉、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是社会公共秩序,而这些复杂的客体对于大多数知识水平较低的微博用户来说,甄别起来比较困难,甚至许多用户在发帖时便没有这样的把关意识。
3.举证技术要求和成本较高。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微博用户可以迅速将信息删除,若要举证,需要寻求专业的认证机构以及门户网站的帮助,成本较高。这样的举证过程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企业来说,或许尚能承受,对于法律素养和互联网专业知识比较欠缺的普通公民来说,往往难以实现。
微博侵权的形式[1]
1.抄袭微博侵犯著作权。著名童话大王郑渊洁、学者李开复都曾有过微博被原文转载不署名的经历,都曾在微博上呼吁保护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140字的微博是不是“作品”,王迁教授认为,“首先,微博140字的量足以构成作品,但并非所有140字的微博都是作品。其次,在法律上,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算作品,独创性高低与保护水平高低成正比。”复制他人微博作品不标明出处,将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占为己有或让公众误解为自己所作,则侵犯了他人的作品署名权。
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之间互相抄袭对方名人微博,在明星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开设微博。“有业内人士也指出,微博平台之间批量复制内容到己方平台的现象,其实在业内根本就是潜规则。”
2.转发微博扩大影响。微博一经发布,便进入公众视野,其他用户便可以自由浏览、关注、评论、转发、收藏。转发是微博最常见的形式,由于每位用户的“粉丝”数量不同,“粉丝”多的用户发布的微博更受关注,特别是名人微博,许多明星、大亨的微博哪怕只是个人日常生活的简单记录都会被转发多次。
如果说微博包含他人的作品存在侵权,那么转发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则扩大了侵权言论的影响范围,在二次传播中,他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被更多人知晓,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对受害者的权益侵害更大。“因此如果行为人恶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判断、注意义务,对侵权案件推波助澜,就应当与原创微博主承担连带责任。”[5转发用户接到删除微博的通知之后,应当立即删除,否则将对扩大侵害部分承担责任。
3.“恶意抢注呢称”。一些运用微博进行营销的商户,冒用名人微博推销产品,许多用户经常被淘宝商户“提到”。快速有效的微博营销颇受青睐,一些小商户开始用名人、知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微博昵称,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此外,恶意抢注微博进行营销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发布虚假信息。近年来,“抢盐风波”、“织里抗税事件”等充斥着微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引起民众恐慌。微博是个人言论、观点发布的平台,但不恰当的发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利用微博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色情信息、地震谣言等。
微博侵权的原因[1]
(一)微博隐匿的传播特性,导致用户侵权时的无所畏惧
网络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微博成为一个开放、自由、包容的平台,要想追踪到发布者的IP地址和用户信息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条件才能办到,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用户“放心大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关注、浏览、转发、评论,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影响,有时甚至发生侵权也浑然不觉。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提出,群众是冲动、易变、急躁的,不会深思熟虑,容易受暗示,容易走极端,群众的情绪是夸张的,也是单纯的。在微博中,用户也符合“群体”的某些特征,匿名导致的结果就是用户言行随意性更强,缺乏理性。在金山公司诉周鸿袜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首次对微博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_6在“浙江微博侵权第一案”中,市民王先生发微博称浙江一家公司在半年时间里“非法裁员二分之一”、“威逼利诱无所不用其极”,随后微博被广泛转发、评论,公司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发布微博时“出于义愤”,万万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
在微博转发的过程中,用户对原有信息进行评论、补充,有可能形成新的讨论焦点,掌握信息多或是说服力强的微博成为意见领袖,在自由讨论中受到的关注更多。在“五道杠事件”、“郭美美事件”以及最近的“福建表叔跨省消报事件”中,越来越多的真实信息在网友强大的“人肉搜索”下曝光,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也由网上的讨论、谴责转化为现实的舆论压力。
(二)网络环境混乱,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微博是近两年新兴的交流平台,不管是对于网络运营商还是用户,都还没有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管理部门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资质审核力度较小,门户网站对于注册用户的年龄、身份、文化程度等均没有限制。而要对微博上纷繁复杂的海量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难度较大,对于一些不明显的侵权行为,往往需要等到用户举报之后才会事后审查,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使用几个账号的用户也并不罕见。对于这些乱象,门户网站也没有进行清理,被禁言、被封号的用户换个账号又能接着用。
运营商角色定位模糊,没有尽责。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之前,法律无法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常常缺位,即使有一些明显违反社会风俗及法律的内容发布出来运营商都可以不管不问,运营商往往等到被侵权人举报、通知才会采取措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提供者接到通知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运营商明知自己被网民不正当利用,就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被侵权人未通知不再成为免责理由。
(三)网民素质较低,没有谨言慎行的习惯由于微博的开放性、包容性,用户审核宽松、门槛低,微博用户群体的素质良莠不齐。“微博的开放性决定了参与者的多样性,言论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真伪差异难以避免。”“微博的言论没有传统新闻界的行业规范与约定俗成的规则,微博言论大部分是基于自觉自律的个人行为,责任意识比较薄弱。”一些用户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获取关注度,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爆炸信息吸引眼球。
那些对微博侵权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的用户,在发布微博的时候不会考虑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往往出于娱乐心理和猎奇心理,对于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的认识不够;微博用户对于微博传播造成的影响力缺乏比较科学的认识,很多人抱着“只是玩玩,不用当真”的心理发布了包含侵权内容的文字、照片。受害者往往不会选择司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采取的态度是忍气吞声或网络谩骂,稍微理性点的做法是“通知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