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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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Foreign Government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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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出面谈判,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须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目前我国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波兰、俄罗斯、卢森堡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共24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除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三国外,其余上述国家及金融机构目前均有贷款余额。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利、芬兰、丹麦、西班牙、加拿大、韩国、以色列、科威特、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国家和组织均支持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
1979~2000 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累计生效额327.416亿美元,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居前3位。总执行项目1746个,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 92个。从地区分布看,32%投向中部地区,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农林水利项目占总量的6%左右。
1.纯软贷款
主要有德国财政合作基金、意大利环保贷款,科威特、韩国、波兰政府贷款。西班牙对一些项目也提供100%软贷款或纯赠款。
2.混合贷款
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贷款方式。一类是赠款加出口信贷,主要国家有荷兰和瑞士;第二类是软贷款加出口信贷,大部分贷款属这种类型;第三类是优惠贷款,如奥地利、以色列等国家的政府贷款。
3.特种贷款
如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一定的优惠性,一般分四种情况。第一种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第二种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第三种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第四种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出口信贷的条件,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必须采用该组织的所谓OECD条件,目前利率为 7.3596 ,偿还期10年,宽限期视项目建设期而定。有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手续费和担保费,贷款的支付一般以外币形式,涉及使用贷款国的货币购买贷款国的设备时,直接以设备体现,借款者实际见不到货币。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确定贷款的机构,负责选择确定项目。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负责贷款协议(金融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表。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根据贷款国的经济实力,经济政策和具有优势的行业,确定贷款投向范围和项目。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等,贷款一般投向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及其他工业项目。某些行业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则侧重于该行业的项目贷款,如丹麦重点选择其先进的乳品加工,制糖。冷冻设备方面的项目贷款;卢森堡侧重钢铁工业的项目贷款;瑞士选择精密机械,机床项目贷款;奥地利侧重于水电。火电等项目贷款。
1.属主权外债,贷款必须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是国家主权外债。除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的外,其余均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无息。贷款偿还期限一般为10~40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
3.限制性采购。除日本、科威特两国是国际招标外,其余国家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由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一般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积累了一走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着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1)汇率风险。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一般使用贷款国货币,使用外币贷款均存在汇率风险。例如日元贷款。在 80 年代初我国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时,仅注意到日元贷款的条件优惠,赠与成分较高,对汇率风险估计不足,在随后的10多年,日元不断升值, 1980 年日元与美元的平均汇率为227比1,而到1990年,这一汇率变为145比1日元升值 56 %。据统计, 1990 ~ 1992 年三年间,我国共偿还日本政府贷款161.7亿日元,若按日元对美元1451计算,折合1.1亿美元,比按借款时汇率折合的0.7亿美元多支付0.4亿美元,债务负担增加0.6倍。
而在1997年7月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受国内经济政策和政局不稳的影响,日元对美元汇率连续大幅度贬值/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以140:1甚至更高的幅度波动。若是我们抓住这个时机,主动地偿还日本债务,那么与日元升值时期相比,就会减轻债务负担。这种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用硬哆卜市采购所带来的好处。不仅日元贷款有汇率风险,其他升值货币贷款也有类似问题。今后,还有一个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的就是欧元,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准备,今年欧共体宣布,从 1999 年起,欧洲货币联盟进入最后阶段,欧元将正式诞生, 2002 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从7月1日起欧元纸币和硬币取代成员国原货币,成为欧洲经货联盟内唯一法定货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深入研究欧元出台后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制定更加积极和利用外资的策略与措施,并做好已借债务与欧元的对接。因此,我们在继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时,应该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因素,讲求贷款的综合效益,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对汇率风险加以有效防范。
(2)项目选择。选择项目首先要掌握好贷款资金的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国政府贷款应当优先用于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通信。农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同时也要符合贷款国的政策要求和技术特点。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加强了对政府贷款使用领域的限制,规定政府贷款只能用于较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扶贫。环保和其他非盈利项目,我们在选择项目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选择项目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首先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凡未批准立项,配套资金不落实,没有还贷担保的项目一律不得借款;还贷欠佳的地方和部门报送的项目,一般也不予考虑新的贷款。
(3)竞争采购。日本。科威特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对外采购,一般价格比较合理。但其他国家的贷款均为限制性贷款,物资采购只能在贷款国内进行,而供货商报价又往往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选择几家有能力的贷款国厂商参加竞争。同时,还要注意引进技术、设备的先进性与适用性,应与国内配套设备。吸收和消化能力相适应。硬件和软件(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比例要适当,不能忽视软件的引进。
(4)债务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管贷款金额大小,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只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都会直接影响我国对外信誉。因此,在借用贷款时,更要重视还款,及时制订还贷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对外按期如数偿还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期较长,有的长达 40 年,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确保对外按期还贷。要健全外债管理体系和监测。偿还制度,包括设专人负责债务的信息跟踪预报。管理和催还。为了解决还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拖欠问题,要建立偿债基金,同时对现行转贷方式也应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