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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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贷款(Mixed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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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贷款是指由外国政府和民间商业银行联台向借款国提供的一揽子贷款,贷款用途限定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商品和劳务,这是出口头方信贷的—种发展形式。
在70年代,混合贷款只占全部援助预算和出口信贷的—小部分。8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较大发展。当时,西方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利率趋于上升,在1984年底到1985年初曾高达10.7%和9.85%,对资本岗品的出口极为不刊、为了摆脱困境。某些国家开始提供政府赠款,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混合使用的—揽子贷款。
混合贷款,一方面向叫以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其商品出口的竞争力:
另—方面,混合贷款含有对外国政府赠款成分.贷款项目带有援助性质,可以扩大与借款国在政治、经济、技术和金融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双厅的友好合作关系。
在混合贷款中,赠款部分由贷款国无偿赠送,政府贷款部分利率低或无息。期限长.费用少或无费,因此混合贷款比一般的出口信贷条件优惠。
近年来,这种贷款已逐渐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一个新渠道。根据已签订礼叙做混合贷款的情况,混合贷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1).外国政府和商业银行联合为某项一目贷款,但政府不出面签订贷款协议,而是利用两国银行间已有的买方信贷协议的额度和形式,在贷款条件上绐予优惠。特别是:尽管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但用款的渠道及方式相同,较为简便易行。
(2)外国政府和信贷机构分别为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首先由双方政府以议定书的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则确定各类贷款们余额及比例。
再由双方有关银行分别签订政府贷款的金融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按照各个协议规定分别用款,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途方式也不一样,很难保证同步用款。因此,要在项目合同生效条款中另外加列限制的条款,就是说,项目合同须在有关的政府贷款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生效后才能生效。
(3)为向某—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信贷,双方政府和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协议,两项贷款以相等比例用于同一项目。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资金来源不同,但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款的方式相同,两个协议同时生效,能够保证同步用款。但商业贷款部分利率高且不固定,每次用款时均需调整,银行手续比较复杂,但不借商业贷款就无法借到政府贷款,综合考虑,只有同时借进。
混合贷款的方式虽然不同,但—般作法与进口买方信贷业务基本相同。混合贷款涉及的各类资余均由银行作为借款人统—对外筹借,统一与外国政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对国内则由银行作为债权人统一负责转贷,审批贷款,因此,各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贷款办法和规定,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并负责自借自还.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均不予对外申请贷款。另外,混合贷款是先有项目后有贷款,外国政府和银行是否提供贷款,金额多少,各炎贷款的比重、采取的方式,要看借款国提供项日的情况而定。因贷款国国情同:项目的侧重点和金额亦有所不同,借款国要事先选好—批适当的项目供贷款国选择.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贷款和签约的问题。
欧共体国家和美国对混合贷款的分歧
欧共体国家和美国在混合贷款上存在严重分歧:法国是长期以来使用混合贷款最多的国家,意大利、西德和其他较小的欧洲国家偶尔也提供一些混合贷款,以资助那些较贫困国家的特别项目。美国—直激烈地反对使用混合贷款,可在实际上它也提供几笔混合贷款,但它—再强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对付外国的不公平竞争。各国在混合贷款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导致了对这个问题的争论。
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参加“君子协定”的国家终于在1987年3月17日决定对”君子协定”的一些运行规则作重大的修改.这次修改旨在进—步限制混合贷款的使用和使最低利率结构反映市场状况,主要内容有:
(1)对第1类国家提供出口信贷所采用的最抵利率从1988年7月起,只能使用“商业参考利率”,而不能使用“模式”最低利率。
(2)采取新的方法计算赠与成分。
(3)混合贷款可允许使用的最低赠与成分从当时的25%增至1987年7月的30%,到1988年6月增至35%,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混合贷款的最低优惠水平为50%。
对混合贷款的赠与成分采取新的计算方法以及提高混合贷款中的最低赠与成分等,一方面保证混合贷款主要目的是援助贫困,而不是推动出口;另—方面,随着使用混台贷款的代价越来越大,将促使人们更多地使用商业贷款,同时使出口的信贷条件进一步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