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买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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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买方信贷是指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称之为进口买方信贷。国内企业单位在项目确定后,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进口买方信贷。银行在审查同意后,即与出口国银行根据总的买方信贷协议,处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同时,我国办理进口商品的单位与出口国办理出口的单位签订商务协议,并在协议的支付条款中规定货款由出口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中支付。贷款到期,中国银行负责偿付出口国银行买方信贷的本息,并相应收回国内企业的贷款。
进口买方信贷中国银行办理的进口买方信贷,目前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出口方国家的银行预先向中国银行提供一个总的贷款额度,签订一个总的信贷协议,规定一些总的信贷原则。目前中国银行已与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比利时,挪威、阿根廷、联邦德国、美国、日本等十二个国家的银行或信贷公司签汀了进口买方信贷协议。到进口项目落实,需要使用此项贷款时,再分别由使用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外汇贷款的规定发放贷款,并由中国银行向出口方国家银行按总的信贷协议的规定,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同时,由中国办理进口商品的单位和出口国办理出口商品的单位签订商务协议,在商务协议的支付条款中规定,所需货款由出口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中文付,并由中国银行和出口国银行签订相应的具体信贷协议,出口国银行凭以支付出口商品的货款,在贷款到期时,由中国银行偿付贷款本息,并向借款单位收回贷款。
另一种是没有签订总的信贷协议,而是在办理进口手续签订进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国的银行和中国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物资的货款由出口国的银行负责支付,到期由中国银行偿还出口国的银行。在签订信贷协议前,使用进口商品的单位要根据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中匾银行办妥贷款手续。
在使用进口买方信贷时,要注意对外订好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要明确两个条款,一是支付条款,二是生效条款。这两个条款与使用买方信贷息息相关,如果支付条款没有汀明使用买力信贷,有关国家就不同意提供买方信贷。生效条款应该订明信贷协议生效后,贸易合同才生效,这样就使买方信贷和贸易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申请进口买方信贷时,需要注意它的限制条件,这就是:
(1)必须向与中国银行订立买方信贷协议的国家申请贷款;
(2)只能向贷款提供国购买资本货物;
(3)贷款一般只能占订货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的15%要用现汇支付。因此,企业在申请买方信贷的同时,还要自筹或向银行申请一部分现汇贷款;
(4)不同国家对买方信贷定有不同的最低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