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買方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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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買方信貸是指用於支持本國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而提供的貸款,稱之為進口買方信貸。國內企業單位在項目確定後,可向中國銀行申請進口買方信貸。銀行在審查同意後,即與出口國銀行根據總的買方信貸協議,處理具體使用買方信貸的手續。同時,我國辦理進口商品的單位與出口國辦理出口的單位簽訂商務協議,併在協議的支付條款中規定貨款由出口國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中支付。貸款到期,中國銀行負責償付出口國銀行買方信貸的本息,並相應收回國內企業的貸款。
進口買方信貸中國銀行辦理的進口買方信貸,目前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出口方國家的銀行預先向中國銀行提供一個總的貸款額度,簽訂一個總的信貸協議,規定一些總的信貸原則。目前中國銀行已與英國、法國,義大利、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亞、比利時,挪威、阿根廷、聯邦德國、美國、日本等十二個國家的銀行或信貸公司簽汀了進口買方信貸協議。到進口項目落實,需要使用此項貸款時,再分別由使用單位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後,按外匯貸款的規定發放貸款,並由中國銀行向出口方國家銀行按總的信貸協議的規定,辦理具體使用買方信貸的手續。同時,由中國辦理進口商品的單位和出口國辦理出口商品的單位簽訂商務協議,在商務協議的支付條款中規定,所需貨款由出口國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中文付,並由中國銀行和出口國銀行簽訂相應的具體信貸協議,出口國銀行憑以支付出口商品的貨款,在貸款到期時,由中國銀行償付貸款本息,並向借款單位收回貸款。
另一種是沒有簽訂總的信貸協議,而是在辦理進口手續簽訂進口商務合同的同時,由出口國的銀行和中國銀行簽訂相應的信貸協議,明確進口物資的貨款由出口國的銀行負責支付,到期由中國銀行償還出口國的銀行。在簽訂信貸協議前,使用進口商品的單位要根據外匯貸款的有關規定向中匾銀行辦妥貸款手續。
在使用進口買方信貸時,要註意對外訂好貿易合同。在貿易合同中要明確兩個條款,一是支付條款,二是生效條款。這兩個條款與使用買方信貸息息相關,如果支付條款沒有汀明使用買力信貸,有關國家就不同意提供買方信貸。生效條款應該訂明信貸協議生效後,貿易合同才生效,這樣就使買方信貸和貿易緊密結合起來。
企業申請進口買方信貸時,需要註意它的限制條件,這就是:
(1)必須向與中國銀行訂立買方信貸協議的國家申請貸款;
(2)只能向貸款提供國購買資本貨物;
(3)貸款一般只能占訂貨合同總金額的85%,其餘的15%要用現匯支付。因此,企業在申請買方信貸的同時,還要自籌或向銀行申請一部分現匯貸款;
(4)不同國家對買方信貸定有不同的最低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