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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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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

  • 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商标行政诉讼的特征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1、处理对象不同。商标行政诉讼是因商标行政争议,即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而商标侵权诉讼则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争议为对象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被行政处罚人之间;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没有反诉权,后者永远是原告;商标侵权诉讼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3、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和适用程序不同。商标行政诉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而商标侵权诉讼则依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复议选择原则、诉讼不中止执行原则、有限变更原则等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也不全适用于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对此‌,‌《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有专门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 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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