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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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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

目录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有:1)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 ”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是《商标法》关于销售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列举的方法,但在实际生活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无法准确加以预测,需要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补充,所以《商标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从表面上看,这一条规定似乎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但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这一打规定都无法穷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行为,不能说除这两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都不构成侵权了。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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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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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7.73.* 在 2009年11月30日 15:41 发表

苏州长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06年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苏州长风有限公司中改制分出,国有股占40%。是专门生产“长风”牌线切割机床的企业,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长风”商标注册证第1177775号、第583807号、第253916号。我们不明白的是这两年有从“长风”出去的人员,在没有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搞贴牌销售线切割机床,却注册成“中航长风”。他们的注册成功,造成许多用户将“中航长风”当成“苏州长风”,混淆了用户的概念。为何在法规健全的今天他们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没任何关系,却能用”中航”,“长风”商标为何在同类产品中能重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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