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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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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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格评定程序[1]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有关合格的评估、验证与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2]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TBT协议未对上述内容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根据在ISO/IEC有关符合性评估的标准和指南,可以对这些内容作出以下解释。但应该注意的是,ISO/IEC给出的定义是从标准化的角度作出的,因此,这些解释可作为理解TBT协议中内容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可能会有差别(如上述ISO/IEC中“符合性评定”的概念与TBT协议中“合格评定程序”概念的差异)。
第一,抽样:抽样是取出部分物质、材料或产品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或校准的规定过程。取样要求也可由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测试或校准的有关规范提出。在某种情况下(如法医鉴定),样品可能不是代表性的,而是由实际可得性决定的(ISO/IECl7025,5.7.1)。
第二,检测:进行一种或多种测试工作的行为(ISO/IEC指南2,13.1.1)。
第三,测试:按照规定程序对给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加以确定的技术运作(ISO/IEC指南2,13。1)。测试是合格评定的最普通的形式。它包括诸如测量和校准之类的其他活动。国际标准ISO/IEC17025规定了对承担测试、校准和抽样能力的实验室或其他组织的通过要求。
第四,检验:检验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之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ISO/IEC指南2,14.2)。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增强,以及新的制造技术和分销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数百个第三方国家和多国的检验机构。
第五,符合性评价: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ISO/IEC指南2,14.1)。
第六,验证: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ISO/IEC指南25,3.8)。
第七,符合性保证:其结果是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置信程度给予说明的活动。
第八,注释:对于产品,这种说明可以采用文件、标签或其他相当的方式。这类说明也可以被印刷或反映在某个通讯、分类目录、货单、用户手册等与该产品有关的材料上(ISO/IEC指南2,15.1)。
第九,注册:由某个团体用于以某种适宜的、公众可得到的一览表指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或给出团体或个人的详细资料的程序(ISO/IEC指南2,12.10)。
第十,认可:由权威团体对团体或个人执行特定任务的胜任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ISO/IEC指南2,12.11)。一般地,认可可以分为以下四类:认证/注册机构的认可;对检验机构的认可;对实验室的认可;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批准:允许产品、过程或服务按说明的目的或按说明的条件销售或使用(ISO/IEC指南2,16.1)。
第十二,认证:由第三方用于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ISO/IEC指南2,15.1.2)。
合格评定程序的形式[3]
在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我们将用来直接或问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方法、模式理解为合格评定的形式。在一个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可以规定多个具体的所采取的合格评定的形式。不同国家对于合格评定的形式也不相同。但总的来讲,国际上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思想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在表现形式、运作体制上有所不同。对政府机构开展资源节约型组织评价而言,技术法规或标准就是本书提出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换句话说,我们把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的活动或过程,理解为资源节约型组织认证;而把规定了确定是否满足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所采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程序等的规定或文件,理解为资源节约型组织认证模式。
1.ISO组织总结的八种认证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产品认证的发展,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认证活动提供建议和指导。国际标准化组织认证委员会(ISO/CERTLLO)组织编写了《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依据产品认证的要素总结了八种产品模式,即: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发证后跟踪监督;
——企业质量体系检查;
——批量检验;
——100%检验。
2.欧盟合格评定的八种基本模式
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八种合格评定的基本模式: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B:EC-型式试验;
——模式C:符合型式声明;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模式F:产品验证;
——模式G:单件验证;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合格评定程序的分类[3]
从《TBT协议》给出的合格评定程序定义和对其内容的注释,可将合格评定程序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
(1)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
(2)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本书将主要从认证这一层面分析资源节约型组织评价的模式和过程方法。
(3)认可。世贸组织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MRAs)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
(4)注册批准。注册批准程序更多的是政府贸易管制的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
合格评定程序的原则[3]
《TBT协议》对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
1.最小限制原则
进口成员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能超过其所相信的符合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必需达到的限度,同时,要保证尽可能快地进行和完成这一程序,除必需的信息外,不再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测试设施地点要方便。本评价指标体系认证模式的研制将遵从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型组织的评价工作。
2.非歧视性原则
合格评定程序对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和来自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本评价指标体系认证模式将会以管理水平和节约效果为评价的重点,认证的各个环节都不会设置歧视性的要求。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对TBT领域极为重要,因为合格评定的细节必须及时公布,使得其他成员能够尽早对合理的措施做出技术上的准备,对不合理的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并要求制定措施的成员予以纠正,这样才能防止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认证模式的研制都将采取公开、多方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吸取各方的有益意见,以保证指标体系和认证模式的实用性。
合格评定程序的特点[4]
“合格评定程序”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2(ISO/IEC Guide 2)的“合格评定”概念,但二者存在差异。相较于“合格评定”概念,合格评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合格评定程序涵盖产品、过程,但不涉及服务领域;
②合格评定程序不仅评定标准的符合性,还评定技术法规的符合性;
③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用来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一套程序性规则。
合格评定程序的积极意义[2]
合格评定程序本身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可以检验产品的设计或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产品是否可靠等等,相应的,可以引导制造商自觉按照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生产;另一方面,合格评定能够为顾客提供一些信息,增强顾客对产品的信心,因此,合格评定程序是买卖双方信息交流的一种途径。从评定层面上讲,合格评定程序是以技术法规或标准为基础的,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要贡献。
作为一种主要的合格评定程序,认证能够得到推广即是一个很好的明证。认证制度产牛于20世纪初,在最近二三十年几乎已被所有的国家所采用。认证制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除因其具有“合法目标”,即可用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外,还因为它是由独立的技术权威机构按严格的程序作出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对供应商来说,认证有利于提高信誉、开拓与占领市场,同时也免除了众多采购商的分别审核。对采购商来说,认证不但带来了方便、效率,而且还可节省费用,降低成本。此外,认证还可为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时提供经济、有效的帮助,比如,在政府采购和依法对涉及健康、安全、环境的产品进行强制性管理时,行政部门可直接采用认证的结果。正是这种供应商和采购商对认证的认同、政府对认证的依赖,使得认证风靡全球。
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4]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技术法规和标准外,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分别从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央政府对合格评定程序的承认、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1)原则性规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进口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相关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尤其是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
(2)具体要求。在实施上述原则性规定时,各成员应保证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迅速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并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申请人传达评定结果,以便申请人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主管机构也应当应申请人的申请尽可能继续进行合格评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程序进展情况;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并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在费用收取方面,对进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在考虑因申请人与评定机构所在地不同而产生的通讯、运输及其他费用等基础上公平确定;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施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提取应不致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对于已经进行了符合性确认的产品,如果发生规格方面的改变,再进行合格评定时,仅限于确定对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是否有足够的信任所必需的限度;建立合格评定的救济程序,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
(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中央政府机构应使用国际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此类指南、建议不适合。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4)如果合格评定程序不是依据国际标准制定,并且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各成员应保证该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①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发布拟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并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②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他各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③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合格评定程序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2.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1)各成员方应尽可能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同自己的程序相比,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程序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2)鼓励各成员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
(3)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给予自己领土内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
3.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符合有关中央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承认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的规定,但对外通报的义务除外。各成员应对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通报,其他成员可通过成员中央政府要求其提供地方政府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并对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各成员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各成员对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有关规定。
4.关于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问接要求或鼓励非政府机构以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
5.关于国际性和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各成员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体系。各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团体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只有在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体系。
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2]
根据TBT协议,技术性贸易措施可概括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从内容和形式上理解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内容上,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的文件;技术标准是指不必强制实施的、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或指南、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文件;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形式上,技术法规是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序则仅仅从内容上进行了定义,它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对其本身的存在形式并未说明。但在实际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的。换句话说,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标准,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标准,是自愿性的。总之,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出现的形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强制性的,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自愿性的。可以看出,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合格评定程序是从属于技术法规、标准的;同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实现有待于合格评定程序的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主席约翰·唐那得逊(John Donaldson)在阐述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关系时说:“没有标准,合格评定将是没有目的、没有意义的;但没有合格评定,标准的价值将受到限制;因而两者在促进国际贸易上是必不可少的。”约翰·唐那得逊在这里只是从积极的意义上阐述了两者的关系,事实上,两者在阻碍国际贸易层面上也是紧密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