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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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税制(tax system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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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省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台湾省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
①“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
②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并以所得税为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
中国台湾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占据时期以户税为主的旧制。以后台湾当局陆续实行民国时期所实行的税制,新旧夹杂,造成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自1950年以来,中国台湾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进行过多次修正与改革。主要有四次:
①1950年税制改革。经过在大陆恶性通货膨胀之后,中国台湾面对税制繁杂、征管失控的局面,确定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来解决财政困难问题。改革重点是整顿旧税制,废除税捐摊派方式,融合各税,简化税目,制定统一稽征办法,实施统一发票制度,强化税收管理。
②1958年税制改革。重点是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奖励投资条例》,扩大税收减免以吸引外资,激励新兴事业的投资。同时全面修订所得税法,建立所得税自动申报制度,健全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对可供出口的商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并实行出口退税,以抑制消费,鼓励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经济结构转变。
③1968年税制改革。重点在于解决经济成长过快与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支持基本建设的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改革内容主要是调整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修正奖励投资条例,改进货物税稽征方法,逐步推行增值型营业税。
④1986年税制改革。目的在于优化税制,加强管理,但提出的许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实施。
中国台湾的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税收是台湾财政收入的主干,全省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3。80年代中期以后,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增长较快,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税收及公卖收入占60%,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占11.1%,公债收入占11.1%,其他收入占17.8%。在税收收入中,以所得税、土地税、房屋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直接税收入发展较快,比重直线上升,营业税、货物税、关税等间接税的比重相对下降。1980年在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比重已达47.3%,间接税比重下降为52.7%。1989年台湾省税收收入占全省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9.7%,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①综合所得税。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省的所得征税。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②营利事业所得税。课征对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来源于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采取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税,10万元以下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税率条例每年制定公布。
③遗产税。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超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④货物税。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⑤证券交易税。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⑥营业税。台湾省于1986年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实行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后者是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适用税率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规模营业人1%。
⑦土地增值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
以下简单介绍台湾省几个主要税种:
(一)综合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台湾省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省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省经营营利事业的人。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省,则包括台湾省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省外的,只对省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项目。基本范围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3.税率。适用0%、15%、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采用扣缴率征税的纳税人适用6%、10%、15%、20%、25%不等扣缴率征税。
4.课税年度一般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营业税。在中国台湾地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人类型分加值型、总额型、兼营型和免税型。课税依据分别是:加值型营业人为增加值,总额型营业人为营业总额,兼营型营业人为增加值。稅率:加值型税率外销为0%,一般营业为5%;总额型税率为行业差别税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应纳税额=增加值×税率=销项税-进项税;总额型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货物税和烟酒税。对几种特定物品征收的税种,类似大陆的消费税。生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货物税纳税人;生产和进口烟酒的单位和个人是烟酒税纳税人。两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气、电器、汽车类产品。货物税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分从价、从量两类;烟酒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办法。
(五)地价税。对中国台湾地区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房地产税制中的一个税种。纳税人包括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耕作权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门、土地为联合拥有的,以联合拥有人为纳税人、更新地区的土地为信托财产的,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受托人为纳税人。地价税以地价总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基本税率10‰,适用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下的地价;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上的地价适用累进税率15‰-55‰,特别税率分别按规定适用2‰、6‰、10‰比例税率,适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税。对台湾省房屋及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标准的财产税。房屋税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计税依据为房屋的现值,按经济用途确认税率范围由1.2%至5%不等,并由当地政府在税率范围内确认该区实际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房屋现值×适用税率。
(七)印花税。对书立在台湾省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纳税人是指书立在台湾省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人。征税范围包括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和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除银钱收据立据人外,其余三种契据的立约人或立据人双方执有契据的当事人均为纳税人。计税依据,除买卖动产契据以凭证件数从量计征外,其他以凭证所载金额从价计征。印花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适用比例税率,银钱收据4‰,其他1‰,从量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台币12元/件。
(八)娱乐税。对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娱乐提供方收起的票价或收费额的一定比率,向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由娱乐提供方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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