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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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一)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的发票,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的义务,经营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此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生活中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借口和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拒绝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发票用完了。
(2)休息天,税务局领不到发票。
(3)发票在老板哪儿,老板今天不在,给你打个折吧。
(4)不开发票赠送礼品。
(5)发票用完了,税务局休息买不到,你下周来拿吧。
(6)开发票一个价,不开发票另一个价。
(7)开具没有税务专用章的发票。
2.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来偷逃国家税款。
少出具发票就少缴税。目前,税务部门根据餐馆、酒店以及其他销售商的投资规模、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税收定额,餐馆或其他销售商一个月向税务部门缴纳多少税款,一般就领取多少发票。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认为税定得越低越好,但如果生意火暴,发票不到月底就用完了,经营者就得到税务部门再次领取。如果连续三个月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税务部门就会重新核定税收定额,据此提高他们的定税额度,无形之中,就会大大增加店家的税收成本。一些商家怕超出税务部门制定的税额,这是导致一些商家不愿向顾客提供发票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为了当卖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以便矢口否认,推卸责任。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