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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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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企业的经济自由)

目录

什么是企业经济自由[1]

  企业经济自由是指企业逐利的自由,是企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自主活动状态,表现为生产自由、消费自由、契约自由等基本类别。

企业经济自由的内涵[1]

  从企业的本性来看,企业经济自由是指企业逐利的自由,是企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自主活动状态。企业经济自由主要体现在:

  (1)生产自由。企业可以自由地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为谁生产,以及生产效果。美国黑人经济学家刘易斯认为,生产自由主要是指企业享有劳动力自主流动的自由:一是普通的劳动力既不依附于土地,也不依附于某些个人,能够享有的水平流动自由;二是下层的优秀人才能够及时、不断地被补充到企业上层中来的垂直流动自由。一个摆脱了流动性障碍的企业必然表现出更迅速的自由增长。当然,一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产自由原则并不正确,因为当该种生产偏好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时,如研制、生产、贩卖毒品,污染环境等就不成立。

  (2)消费自由。企业作为消费者应当没有所有制“身份”上的任何限制,都有权成为消费者,不应当为它们设置名目繁多的消费壁垒;也不能限制或强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企业的消费有违社会道德规范、有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应。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他的巨著《自由选择》中很朴实地解读了这种自由:“经济自由当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支配自己收入的自由:我们给自己花多少钱,花在哪些方面;存多少钱,以何种形式存钱;给别人花多少钱,给谁花等等。

  (3)契约自由。西方的契约理念最早源于古希腊法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虽然后来契约的思想和逻辑远远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反映了人们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的契约精神并没有改变,资本逻辑领域的企业契约自由,“是契约应有的语境,契约与自由之间犹如‘心’与‘体’的关系,没有了‘自由’,契约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拥有了这种自由,就意味着无论企业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的经济交往权利,任何力量都不得干预,当然这种交易和定价本身要受到契约正义的修正和限制。经济自由给予企业自我主宰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是企业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意志和力量。然而,企业经济自由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实现,还得深入探讨企业外在的因素。

企业经济自由的限度[1]

  企业是市场中的企业。和企业一样,市场也是配置资源的手段与方式,是一切经济关系的集合点和落脚点。企业经济自由的合理性与市场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公平、合理、有序、均衡发展以及交易费用合理的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企业经济自由的舒展,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常常对其造成干扰,企业经济自由表现出有限性。

  第一,信息不完备。信息是企业经济自由的基础。信息不完备会导致企业在搜寻、甄别信息时显得无能为力。根据施蒂格里茨的观点,一般竞争均衡所达到的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备的,市场几乎所有的信息都集中体现在价格之中,价格是一种“公共信息”。而在现实中,“公共信息”不存在不确定性这一点难以企及。其一,企业所获得的信息一般是有限的;其二,信息在市场交易中会发生扭曲;其三,企业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特别是在消费品市场,没有一个企业或者消费者有能力掌握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即使可以获得这些知识,其成本与收益之间也是不相称的,在遭遇厂商的有意欺诈时,企业还可能得到虚假的信息。这样,如同在任何一种政治—经济组织形态中,企业或高管层决策者只能在有限信息的支配下进行决策,决策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完全市场假定以及实现帕累托最优根本就不成立。

  第二,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市场以外同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这种便利或成本往往是相关者行为的非自愿的结合。当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社会边际收益大于个人边际收益之和;当存在负的外部效应时,社会边际成本大于个人边际成本之和。例如,当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排放物污染环境,形成负的外部效应时,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使用了其生产成本中未加计量的社会性资源。因此,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就存在遗漏。特别是随着企业生产方式或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和提高,机械能量在生产领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像乱砍滥伐、破坏臭氧层的行为成本也就无法估量。诸如此类的外部性成本,纯粹的市场制度无法统计,施加负外部性的企业也不会自愿承担。

  第三,垄断在过程竞争理论的视野内,竞争是发现消费者偏好以及满足这些偏好的低成本方法之过程,垄断是竞争的结果,能保护企业家创利或者促进社会合作,即使出现市场权势,也只能是暂时的。不过,笔者更倾向于正统经济学关于市场化垄断会造成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或市场权势,因为垄断的实质是当存在少数买者或卖者时,一个人或一个合伙集团可以限制生产和购买,或者以一种垄断的方式销售其产品。由于现行的权力结构,还更多的是代表着部门利益甚至地区利益,不同权力部门都在试图控制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的资源,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并通过政策设计,将部门利益法制化,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情况造成了不同于市场化垄断竞争的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经济并不平等。处在垄断性行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所占有的资源、所获得的利润、所享有的特权和优先地位,浓缩了中国当今微观竞争机制不对称与企业自由空间不对称的现状。西方麦吉尔#布坎南关于“政府改革”的公共选择理论、冈纳#缪尔达尔的相机抉择和非相机抉择理论以及芝加哥学派有关政府管制的“俘获理论”等对此类现象都作了明确而精致的分析。

企业经济自由对政府经济规制的诉求及其相互关系[1]

  应当说,市场失灵单单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难以克服,唯一合理的选择就是诉求有效的政府经济规制来加以纠正和消解。规制一般被理解为用以修正、影响或控制市场结果的种种活动。政府经济规制是指“政府依照一定规则与手段对社会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引导与限制的行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这种行为是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的政府干预行为。不过,笔者在此将经济规制理解为一种政府能力,即政府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活动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政府的经济规制能力不是体现为经济主体简单的无条件服从,而是体现为自身高效、规范、合理地履行其应有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是:(1)供给中长期公共经济政策,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供给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创造市场主体有序竞争法律环境。(2)参与经济利益再分配,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平衡社会心理,维护经济公平。(3)谨慎地借助财政和货币政策,力求总量平衡结构平衡,“熨平”经济波动,维持宏观经济相对稳定。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者和规模经营组织者,政府要充分发挥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合理配置资源方面的独特功能和直接参与作用,以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4)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强化政府能力,奠定行政动力与市场动力相得益彰的职能基础。政府经济规制能力既是社会经济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又是一种协调政府自身、企业与市场三角关系的经济能力。

  那么,如何理解与把握政府经济规制与企业经济自由的相互关系呢?笔者认为,经济自由与经济规制是经济生态中最基本的两种需求,二者互相对立、相互否定而又互相依存。正如人是生而自由的,企业这个经济组织是自打问世以来,就具有独立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被赋予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案件和纠纷,自由自主决定企业的行业战略和技术创新路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为了争夺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和营利机会,某些经济主体的自由如果无限放大,必然以损害其它主体的权力为代价,因而市场需要经济规制来保障经济秩序,限制不合理的自由,实现企业整体经济自由的增长。从以上基本的逻辑链条中,不难发现,经济自由的基本属性是不确定性和创造性,而经济规制的基本属性是确定性和稳定性。经济规制是企业经济自由的形成机制,它的载体是具有公共性、程序化、权威性的行为规则(体系),这些使企业成为自由主体得以沟通的路径和桥梁。经济规制作为市场的肯定性因素使得市场制度与规则体系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合理性;经济自由作为经济规制与经济制度的否定性因素使得经济规制不断地否定自身、超越现在的能力,从而使得经济自由不断趋向更合理的理想模式,经济生态得以更和谐的协调演进。因而经济规制与经济自由是对立统一的。从量的角度历史地予以考察,政府经济规制能力越强,企业经济自由的空间反而更大、更合理,反之亦然。就双方的地位而言,经济规制无疑处于统一体的主导方面,规定和影响着企业经济自由发展的程度和方向。企业自身的管理与能力对企业经济自由的影响与制约不在本文探讨之列,下面只就外在的政府经济规制能力有效影响企业经济自由的基本路向做简约的思考。

经济规制对企业经济自由的影响[2]

  企业也好,政府也罢,都有自己行为的坐标和严格的边界。因为交易(合约)关系实际上被认为是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这是一个暂时排除了其他联系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里,交易人的角色是单一的,有明确界限且可以分割,即合约只涉及双方的承诺责任、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地位平衡和机会平衡通过合约协调,其他的东西与此无关。有的学者把这种关系称之为“非扩散性和非侵入性假定”。在许多社会学者那里,由“扩散性角色”(边界不清楚)到“专门性角色”(边界清楚)行为模式的变化被认为是走向现代性的一个发展。这一假说虽然受到很多批评,但是它的启发性意义在于说明了存在着角色的扩散、入侵和冲突性的行为模式;行动的选择可能在一种社会关系中做出,也可能在多种社会关系中做出,这些关系制度化了行动者角色的若干方面,它们的规定性使行动者本身的求利特性降到次要地位,或者说,它只能按照角色责任的规则追求利益。

  政府的经济规制是指政府在遵循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基础上,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发展决策、执行、监督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政府经济规制能力的高低与强弱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较高的理性和自律性。改革开放的历程告诉我们,政府缺乏必要的经济规制能力会造成市场主体产生大量短期行为、投机行为;政府经济规制能力的萎缩必然导致市场萎缩,并且互为动因。从特定意义上讲,政府的经济规制不是简单的无条件服从,而是体现为自身高效、规范、合理地履行其应有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一是公共政策供给职能:(1)供给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协调社会的全面发展,防止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负效应,引导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2)供给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的公共政策及法律规范,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环境。(3)供给社会稳定、社会协调的公共政策。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平衡社会心理,保持社会稳定。二是改革方面的职能:(1)政府提出正确的改革目标。(2)政府自身改革。扩大政府职能幅度,实行宽幅管理,让企业逐步发育成长为市场主体,奠定改革与发展的行政动力与市场动力相得益彰的职能基础;创新政府组织人事,造就一支素质优良、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公务员队伍;强化政府能力,包括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即财政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行政组织调控能力;政府整合能力,即政府权力能力、权威能力、信用能力、利益和财政的重新整合能力。三是调控经济、发展经济的职能:(1)发挥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者和规模经营组织者的作用。(2)实现经济稳定的目标,包括社会总需求总供给在总量上、结构上的平衡。(3)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在实现适度投资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可否认,政府的经济规制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社会经济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又是一种协调企业与市场关系的经济能力。因此,政府的经济规制一方面会以强大的政府动力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实现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容易诱致高度集权或政府垄断,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经济规制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效果,否则,集权垄断型的经济规制无一例外地会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使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

  在如何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界限问题上,我们曾有过深刻的经验或教训。现在看来,如何给企业扩权,并不是一个计划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简单地给企业放权、松绑的问题,而是对市场主体地位的认识问题,即由谁来主宰市场的有效性。旧体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权力极不对称,在企业拥有有限而不利的权力时,政府却拥有无限的权力,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直接参与和指挥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活动,这样,企业应该享有的经济自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次。由于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并不能十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考虑到每一个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这就使得一些企业理所当然地从自身或者小团体利益出发,甘愿以成为政府附属物为代价,并希望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拥有较为优先的位置,获取更多的资源及其支配权。我们改革开放的一个方向是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以形成发展经济的合力,但其方式往往是由政府给予地方、部门乃至企业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优惠政策,这就引起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中的特权和优先地位以及与政府官员的密切联系,限制和阻碍了竞争,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冈纳·缪尔达尔在其名著《亚洲的戏剧》一书里对相机抉择和非相机抉择作了明确而精致的分析。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需要过多地依赖相机抉择控制时,就往往弥漫着政治腐败。因为任何相机抉择的行政控制体系与经常宣称的意图相反,往往有利于在许可的领域里很活跃的企业和个人,他们与政府已经保持着较好的联系,并且也拥有足够的资源来维持这一联系并从中获取优先地位。这些特点倾向于限制竞争,有利于某些特殊行业和企业的行政性控制和垄断,并纵容了既得利益集团。目前我们实现的市场体制应该说还是政府主导型的,所谓的企业行为边界(即企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还主要是受政府的经济规制。与此同时,政府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并不是市场规制的结果,而是政府经济规制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目前在政府经济行为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也能够改进政府经济行为的运作方式,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诸如建立富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的公共企业组织来替代高度垄断的官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等等,都展现出以市场精神改造政府经济行为的意图,但政府人为制造市场的现象依然故我。究其原因,在于政府管了本来不该管而应由民间自由交易来管的事,过多地参与和干预了“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并因此没有管好自己份内的事,即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微观市场的过度干预反而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既不断发展、又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相得益彰、和谐统一的社会。纵观世界各国经济改革的大量事实,无一例外地表明政府在“事前”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放松对企业的经济规制,决不会允许作出创新性的实验安排,于是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要么是摇摆不定的,要么以十分激进的方式进行演变,总之,不可能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新的制度安排。所以,政府的经济规制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结构形成之后的执行与控制,特别是对企业的经济自由所施加的实际影响。从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视角进行考量,政府的经济规制必须着眼于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群体创造力和选择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和谐社会中的管理与控制,受到政府部门必须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理念的有效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有一些基础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担当起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参与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僭越市场职能,不仅不能为各个利益群体提供加大增量资产的基础性制度,收敛自己的利益边界,而是走向经济自由的反面,与民争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利益失衡。由于政府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们始终存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和政府规模。“西方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根源在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保证我们尽可能快地降低这种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如果由国家(政府)用人为的方法(如财政手段等)来干预资源配置,其结果必然是降低经济效率,提高产品价格,导致通货膨胀,使经济陷于不稳定之中。”从这个角度看,重构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边界,主要是重构政府经济规制的行为边界,要通过市场的力量而不是政府自身来促进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曾友中.论企业的经济自由及其对政府经济规制的诉求[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1期).
  2. 陈孝兵.论企业的经济自由及其限度[J].江淮论坛,2005,(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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