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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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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换伦理[1]

  交换伦理是指人们在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用以调节交换关系的伦理原则规范及品德,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律令是自由买卖等价交换,要求人们讲求商业信誉,信守契约合同,注重货真价实,实现商品交换与情感交换的有机统一。

交换伦理的基本原则[2]

  (一)公正平等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

  (三)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原则  

  (四)遵纪守法原则

  上述四项关于交换手段的伦理原则是一个以公正、公平为核心的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鼓励和倡导公平竞争是其基本宗旨。它的作用在于通过规范道德上的“正当”与“应当”,抵制与克服道德上的“不当”与“失当”,从而达到在交换过程中的五个维护:一是维护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四是维护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五是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交换伦理的内容[3]

  第一,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法律,依法依规交纳税费和其它费用,自觉维护商业信誉,是一切商业主体最起码的伦理要求,也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擅自经营国家违禁商品和有毒有害商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政及违反商业伦理行为,仍时有出现,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对处于转型状态的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把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作为交换伦理的首要规范和基本前提,既是对国家法规、政策严肃性的维护,又是对商业法人和经商个人义务意识的强化。

  第二,等价交换,自由参与。等价交换是商业交换伦理的核心规范。大家知道,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没有同情弱者的心肠。因此,在交换的过程中,它内在的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就是说,虽然各商业主体在资产经营范围销售渠道、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他们在市场中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权利是没有差别的;与地位平等相适应的还有机会平等,它意味着不能有任何障碍阻挠每个商业主体运用自己的实力正当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目标。在这里,没有长官意志、身份门第,更没有等级特权,人人都可以自愿地、自觉地通过交换来表现,实现和确证自己。当然,上述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否则,就会诱发伦理误导,而使其丧失创新的功能。

  自由参与市场的商品交换,是法律和伦理赋予商业主体的一种权利。商品交换这一经济行为的特征决定,谁都不能用暴力去占有、掠夺他人的产品,商业主体都是自由自愿地进行交易,如果其交换行为得_以实现,就可以看作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因为按照立体的意愿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作出意思表示进行选择时,是其独立判断的结果,而不是对立或第三方强制的结果。这种自由参与的表现,我们以契约为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契约的订立出于自愿交易主体有缔约的愿望,可以自由地选择缔约对方,可以放弃、出让、变更其缔约权;二是契约的内容出于双方真实的合意。“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三是缔约双方均有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参与的买或卖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等的。任何强买强卖的欺行霸市行为和职权于涉交易主体自由参与的行为,都是交换伦理所不允许的。

  第三,公平竞争,互惠互利。这一内容要求,是市场商品交换伦理最重要的特征所在,它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的排斥竞争,重义轻利的商业伦理有着本质的区别。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性,竞争行为是市场行为的共性,我们要规范商业主体的竞争行为,目的是使其应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呼唤的道德准则一一公平竞争。事实证明,恶性的、不公平的竞争只能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秩序混乱和商业衰落。只有建立在合理、公正、平等、有序基础上的竞争,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激励机制。上海市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施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指出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凡是采取以次充好、缺尺短寸、混充规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制定欺骗价格,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处理价等手段推销商品和标牌标价签内容不实及混淆市场价格信息、强卖、索买等,一概列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这种可取的反不正当竞争经验,应在全国大力推广。

  互惠互利是交换伦理的关键内容,也是市场交换导致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改进的内在机制和利益导向。它要求商业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靠给别的商业主体以利益,至少“每个人的利益增进不得以减少他人利益作代价”,或者不妨碍其他主体合理合法地追求利益。我国改革开放后认可的第一件事,就是人们追逐利益的伦理合理性。反映在商业行为中,一方面是指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进行商品交易而获利,另一方面是指其获利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种互惠互利的利益导向,是市场商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其本身的价值是中立的,也就是说在道德评价上无所谓善恶,既不高尚也不卑鄙。在传统社会中,之所以被视为恶,源于社会财富总量有限,且增长缓慢,“求利”自然容易作为“损人”的代名词,我国古代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自然经济在道德上的反映。市场经济的运行,使互惠互利的逐利方式成为现实,并自然地成为调节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以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商业规范。

  第四,文明经营,诚信无欺。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既是我国优秀的传统商德,也是现代市场商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商业是一个国家的窗口,从这个窗口就可以判断出这个国家公民的基础素质和文明水平。因此商业主体必须精炼自己的经营修养,仁义经商,以义制利,保持行业高洁,切不可因粗暴蛮横的行为毁坏自己的名声。这不仅伤害了顾客,永远失去了“回头客”,从长远利益看也是对商业主体自身和市场形象的损害。所以,树立为顾客着想、尊重顾客的商业伦理观念,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交换伦理的基本规范要求,也是商业主体长期稳定赢利的保证

  诚信精神是商业主体起码的道德要求。“诚招天下客,信纳万家财”这种从古到今久经不衰的商业伦理,对匡正目前人们的市场行为仍具有现实意义。诚信精神要求每一位商业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信誉、光明磊落。在这里,没有坑害蒙骗,没有敲诈勒索,没有非法某取暴利的行为,而是在自由自愿、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从事交易活动。诚信精神的确立固然需要大众传媒宣传,更需要商业主体的道德内涵。它不仅是商业文明的精髓,而且是利益追求最正当的途径。只有真心诚意为顾客服务,才能赢得顾客的信任,才能产生更多的交易机会,才能从中谋利。因此,成为商业激烈竞争中获胜的法宝。

  第五,敬业乐业,自尊自强。在野蛮时代和整个的中世纪,民众对商人的鄙视心理大大妨碍了商业的发展。即使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心理也未完全消灭。在中国,小商小贩至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鄙视。商业主体就是在这样不齿于人并且要付出沉重的捐税以取得经商权利的情况下,勤劳、勇敢、节俭地奋斗着。可以说,商业——为人类摆脱愚昧、贫困,为创造城市的繁荣,促进社会的进步书写过璀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也为塑造人类丰富的人格品质、道德智慧作出过不朽的功绩。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对商业及商业主体存在一些偏见,加之许多商业主体文化素质较低,致使部分商业经营者自尊自爱之心和荣誉感不强,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每份职业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地位的高低。商业主体应以主人翁的态度来认识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培养对自己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用自己诚实劳动、合法赚钱的行动,改变传统的“无商不奸”、“商为末业”的习俗,为社会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六,建立“商缘”,“义利合一”。在发展现代商业文明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从传统儒商经济伦理精神中吸取有益的借鉴。儒商有一个特定的职业观、商业观,它不是用纯商业、纯经济的观点来看待商品交换,而是意识到商业活动中的人际间的接缘、续缘关系,倾向于把商业经营看成一种社会性的广结善缘活动。在追求利益目标的同时,建构和扩大人际关系缘份网络,表面上看,商业经营是人们之间商品交换、物质交易的关系,但其背后却有多方面的、内容更为丰富的交流和沟通。广结人际善缘,对商业经营来讲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是依恃广泛、稳定的联系网络,使商业经营活动能持久下去,扩大开来。所以,用“商缘文化”的观念来经营商品交易,可以帮助我们对商业在社会联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有新的认识,以树立合理的经营观念和伦理观念。

  市场商品交换,自始至终都是由人的参与完成的。人的素质高低,道德好坏,直接影响交换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市场大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大批懂技术,懂管理的经营人材。商业主体的高素质有多方面的要求,但基本的一条应具有德性和功利完美结合的人格属性。商业经营当然需要有效益、出产值,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同时,这种经营还有其社会责任和价值追求。德性与功利的完善结合,在儒商那里是通过“义利合一”的经营价值观念加以实现的,这对市场商业经营来讲,同样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因此,培养有中国特色商业经营人材,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也就成为商品交换伦理的一条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泽应.论市场经济伦理的生成和构成[J].中国经济伦理学年鉴 ,2001
  2. 第五章 经济活动伦理.经济伦理学.上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
  3. 迟爱敏.市场商品交换伦理探微[J].商业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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