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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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Listing Corporation Privatization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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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的相关约定。
- 纳税优惠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杠杆收购(包括MBO、ESOP),杠杆收购带来利息支出的大幅增加,而负债利息可以扣减公司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公司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此外,交易导致的资产账面价值(计税成本)增加,从而导致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提高,公司每期提取的折旧也相应地增加了,同样减少了纳税支出。
- 管理人员激励和代理成本效应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掌握公司决策控制权的经营者的目标可能偏离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目标,从而产生了代理成本。私有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所有权和控制权再结合,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对此有三种解释:
一些高效益的投资项目需要管理人员付出不成比例的艰辛努力,因而只有在管理人员获得该项目收益的相应比例收益时,该项目才会被采纳。但是,外部股东可能会认为这些管理人员报酬合同“过于慷慨”。在这种情况下,转为非上市接管有助于相关报酬安排的达成,并因此可以促使管理人员采纳这些投资计划。
私有化可以消除错误撤换管理人员带来的资源浪费成本。当获取有关管理人员经营情况的信息的成本较高时,在位的管理人员可能被错误地撤换。为保住自己的职位,管理人员可能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措施致使资源浪费。例如,他们可能进行一些利润并非最高、但收益比较容易受到外部人士注意的项目。在许多私有化案例中,接管提议者持有大量股权,并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他们密切关注接管后的企业管理,这将减少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降低了这方面的代理成本。
股权价值的增加并不一定就表明效率有了提高,股权价值的增加可能代表了财富从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优先股股东、雇员以及政府)向股东的转移。例如,在杠杆收购中,由于债务增加带来破产风险增加,因而,股权价值增加的一部分被认为是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和优先股价值的减少转移而来。另外,这种财富的转移还可能通过政府的税收优惠、发行新的债券、裁员和降低薪水等方式从政府、债权人、雇员等处获得。
- 为提高效率
从公司决策效率的角度考察,在非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下,决策程序可以更有效率。重要的新计划不需要过于详尽的研究,也不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可以更为迅速地采取行动。这对一项需要迅速执行的新投资计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公众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而竞争对手可能从中获取重要的、与竞争相关的信息。
- 信息不对称和定价偏低
对上市公司私有化收益的另一种理论认为:管理人员或接管投资者由于掌握更多的信息而比公众持股者更了解公司的价值。公众持股者由于强调短期的收益而往往对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缺乏投资兴趣,导致这些企业价值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