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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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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公平

  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歷史背景及物質條件下,處於信息活動中的人們以公平、正義、平等理念為價值尺度來反映社會主體間信息關係的平衡狀態的價值/話語表述。依具體的情境不同,它可被視為一種價值期望、一種制度理念、一種關係狀態,等等。

信息公平的產生背景[1]

  1.信息公平產生的社會背景

  目前,社會正處於工業社會信息社會轉型時期,也即人們常說的後工業社會時期,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社會分化社會結構由工業社會的金字塔形式向扁平化發展,形成中心地帶與邊緣地帶兩部分。誠如法國社會學家Touraine所說,我們現在生活在一個垂直社會(vertical society)向水平社會(horizontal society)轉型的時代中,過去我們知道的社會是一個有些人位於社會的頂層,有些人生活在底層的階級社會,現在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某些社會成員在社會的中心還是在社會的邊緣。今天人們不再說他們在上層還是下層,而是關心他們在主流社會的裡面還是在外面。即關註他們是否處於社會的邊緣,是否為社會所邊緣化。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普遍受益階段,但到90年代特別是9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體制的變革、機構的調整,下崗職工增多,物價上漲工資水平下降等,社會資源重新配置,財富口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社會分化口趨明顯。社會分化主要呈兩個趨勢:一是社會分化的不斷細化,另一個是細化的碎片不斷聚合,聚合的結果是形成了占有大量資源為特征的精英集團(強勢群體)和以擁有大量人口為特征的平民集團(弱勢群體)兩大部分。所謂的精英集團,即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等構成的強強聯盟。從利益的角度看,精英集團就是利益的聯盟集團,他們具有較強的能量,能夠對整個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如通過對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的影響、對公共輿論和話語形成的影響等,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政府決策與社會的發展,讓政府為其利益服務。所謂平民集團,主要特征之一是人口眾多,是由包括廣大的貧困農民、進入城市農民工和城市中的失業下崗人員等弱勢群體組成的集合。平民集團雖然人數眾多,但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上都處於弱勢,並且缺乏相應的組織形式來表達和保障其利益要求,致使追求自身利益的聲音十分微弱,得不到相應的政策保障與支持,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每況愈下,且形成惡性迴圈。

  社會學家孫立平提出中國己經處於一種“斷裂社會”狀態,出現“權利失衡”,和“利益博弈”現象。社會沿著富裕與貧窮、城市與鄉村、上層與下層斷裂開來,形成了兩個不同的世界,即精英集團世界和平民集團世掀弱勢群體世界)。它們之間的裂痕不斷擴大,鴻溝不斷加深。這種斷裂既在空間上存在,如城市和鄉村之間的差距;也在時間上存在,各地發展水平相差幾十年,如我國東部沿海地區與西部地區之間的差距;既在經濟層面上存在,如貧富懸殊;也在社會結構層面上存在,如上層與下層機構的斷裂。孫立平先生提出,斷裂社會的實質是幾個時代的成分並存,而互相之間缺少有機的聯繫和整合機制。‘川社會的斷裂緣於不同社會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上存在巨大差異,這種權利失衡不斷地複製並生產出更為巨大的社會不公正與社會裂痕。並且,精英集團口益適應社會的發展,走在社會發展的前列,成為社會發展的核心;大多數的平民則在社會的發展中持續不前,這與發展飛速的社會而言,好比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久而久之也就跟不上社會的發展,慢慢為社會所忽視和遺棄,淪為社會的邊緣。社會學用邊緣化”來形容這一現象。所謂邊緣化,是指向人或事物發展主流的反方向移動、變化。邊緣化是一個比較抽象的說法,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說被主流(主流社會、主流人群、主流意識形態、主流文化、主流經濟)所排斥。如下崗工人、偏遠貧困山區人們、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則是邊緣化的主體。

  斷裂社會與社會分化問題,在信息領域則表現為信息貧富分化和信息斷裂。在信息成為一種重要戰略資源的情況下,精英集團與平民集團的進一步分化,導致人們在信息的占有方面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占有方憑藉自身的優勢進一步控制信息,形成信息壟斷。基於信息的可獲利性,信息尋租等現象也相繼產生,信息不公平分配成為必然,信息分化日趨加強。另外,基於教育水平和智力水平的不同,人們在獲取和使用信息方面存在較大的能力差距,這種差距受經濟條件的制約,被進一步放大。因為經濟貧困者,無法購買和使用信息技術產品電話電腦網路來獲取相應的信息。且在政府未能切實落實對弱勢群體應有的信息保障政策的情況下,信息的不公平分配成為必然,信息斷裂也由此形成。這一客觀社會現實推動了信息公平的產生。

  2.信息公平產生的技術背景

  1946年2月15日,世界上第一臺通用電子數字電腦“埃尼阿克”(ENIAC)研製成功,人類掀開了電腦技術的序幕。1968年,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局組建了世界上第一個電腦網路ARPA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s),並於1969年第一期工程投入使用,1971年人們開始通過互聯網交流,宣告人類向遠程網路信息交流與共用邁開了新的一步。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壯大,我國也於1994年加入了互聯網,互聯網逐步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社會生活。隨著信息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與快捷,又造成了新的技術障礙。因為對於掌握了電腦技術和網路技術的人們來說,例如白領階層、大學生、信息技術人員等可以快捷地利用新技術獲取和利用信息;而對於不會使用電腦技術和網路技術的人們來說,如偏遠山區的窮困農民、老年人等,信息通訊技術的廣泛運用給他們造成了信息獲取的障礙,加重了他們的負擔。

  另外,信息產品的不兼容和信息產品普遍設計理念的缺失,導致部分公眾,特別是殘疾人和老年人在內的特殊用戶,不能充分有效的利用信息技術產品來獲取和利用信息,以及不能有效享受信息技術發展的成果。這導致信息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分配不合理,社會公平受到質疑。作為信息技術發展產物之一的網站,其建設缺乏應有的構建標準,網站可用性不強,也導致了知識水平較低的人們在利用網站時存在障礙。上述障礙基木上是由技術的發展所造成的,這些障礙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加劇了信息貧富分化和數字鴻溝的形成,使得信息公平問題較以往更為突出。當信息網路傳播成為社會信息傳播的主流時,人們在獲取信息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距將進一步擴大。由此形成了一個明顯的技術區隔系統,將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貧窮者無情隔開,將社會構成一種全方位的技術分割體系。

  信息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還使得信息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它由ii頭傳播階段、文字傳播階段、印刷傳播階段和電子傳播階段向網路信息傳播階段邁進,網路信息傳播改變了傳統情況下平均被動獲取信息的情況,互動式獲得信息成為網路信息傳播階段的主要模式。美國學者Leah A.Lievrouw用“告知”(Informing)和“介入”(Involving)兩個詞分別形容傳統信息傳播方式與網路信息傳播方式對人們的影響,非常生動的將人們在這兩類信息傳播方式下的被動與主動態度表現出來。個人的興趣和信息獲取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人們獲取信息的內容和數量,人們成為主動的信息接收者;而在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下,傳播者控制著人們獲取信息的內容和數量,人們僅是被動的信息接收者。

  信息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僅改變了信息傳播方式,信息的處理和生成方式也發生了變革。誠如鄒煌所言,信息處理和生成方式從工業時代發展而來的適合中央集權高度控制要求的大規模、單向式、自上而下統一控制方式向具有交互性、平行性、開放性、全球性、多元性、自由性、共用性、平等性和非權威性等特征的網路化方式轉變。傳統的大規模、單向式、自上而下統一控制的信息媒體,包括廣播、電視、電影、書報雜誌等,它們所傳播的信息是由主宰這類信息工具的統治集團認真篩選、嚴格規範、精心炮製之後的某種單一模式化了的內容,這類信息體現主宰信息工具的統治集團意志,具有單調、刻板、僵化的特征。由於由統治集團所主宰的單向式大眾傳播媒體是社會信息媒體中的主導成分,所以一般民眾通過正常渠道所獲得的信息基木一致和廣泛需同,在基木一致的信息內容的規範下,人們所獲取的信息內容是等質等量的。而具有交互性、平行性與開放性等特征的網路化的信息處理、生成、傳播方式改變了原有單向式、自上而下集權控制的信息處理、生成和傳播方式。交互性的網路信息處理、生成、傳播過程在信息發佈者和信息接收者之間建立起了某種即時雙向地有效溝通渠道,這就使信息活動不再是簡單地由信息發出者一方主宰的一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信息發出者和信息接收者可以互換身份,信息接收者可隨時轉換為信息的發佈者,而信息的發佈者也可轉換為信息的接收者,雙方可隨時交流各自的意見,信息的交流渠道由單向傳播改為雙向傳播信息交流頻率也由此提高,彼此之間獲取了更多的信息。信息的內容也不再單調、刻板、僵化與一致。隨著信息交流的頻繁,以及交流者各自的理解不同,傳播的信息內容更為全面和深入,由此也造成了人們在信息獲取上存在質與量的差異,進而形成信息的貧富分化。

  可見,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改變了信息生成、處理和傳播的方式,信息不再是由某個權威機構或個人所掌控,網路中的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論壇、博客等方式發表體現各自意志的信息,併在網上廣泛傳播,進而影響其他機構和個人。網路化的信息處理、生成、傳播方式實現了去權威化。由此人們所獲得的信息內容呈現多元化,既包括文字信息,也包括視頻信息和音頻信息等;既有來源於官方網站的信息,也有來自於新聞門戶網站的信息,還有來自於各大論壇和博客的信息。人們通過網路所獲取的信息也因個人興趣、個人信息獲取能力的差異存在量與質的差距,進而形成信息的貧富分化,信息的富有者越富,信息的貧窮者越窮,形成馬太效應。而要改變信息貧窮者的弱勢地位,就需要通過權利法律保障和相應的技術與物質保障,確保信息貧窮者享有平等的信息權利和平等的信息獲取與使用機會。

  3.信息公平產生的民主背景

  社會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社會發展優越性的體現。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信息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信息民主成為現代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民主包括獲得信息權、使用信息權和參與信息權。信息的公開與共用,成為社會民主的實現保障。公民參與程度是社會民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體現,而公民的參與主要通過信息的獲取與信息的公開和信息的傳播來實現。《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佈是我國民主進程中的里程碑,表明政府在引導信息民主與維護信息公平方而有所進展。

  信息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打破了原有的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給選舉等民主程式改革帶來了契機,電子民主也由此而提出。電子民主作為信息時代民主發展的新形式,有利於突出政府的服務功能,使公民的政治參與更具平等性和主動性,解決現有民主所存在的代表性和適用範圍的廣泛性不足問題。電子民主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己呈現出與政府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的趨勢。在信息時代,以電子民主為代表的直接民主的完善,代議制民主有可能被取代。電子民主實現的前提是,保障公民能夠平等的獲得政府信息,發揮其政治參與能力。換句話說,電子民主的發展要求實現公民參與政治,而公民參與的前提是實現信息公平。只有保障公民的信息權利及公民平等獲取信息的機會與能力,才能進一步實現電子民主。因此,在電子民主發展的背景下,信息的交流與互動、信息的自由與公平獲取就顯得愈發重要。民主的發展為信息公平的產生提供了動力。

信息公平的具體表現[2]

  信息公平的社會應當是信息主體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平等地獲取和利用信息資源,並且對信息資源可以共用。因此信息公平應主要表現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共用

  1.信息平等

  平等是一個關係範疇,它指的是主體之間在人格尊嚴、社會地位、財富分配競爭機會等方面人為區別或歧視的不存在狀態,或者說,平等是指主體之間在利益關係上處於一種大體的衡平狀態。所以,平等就是將他人與自己同樣看待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是人與人的對等對待關係。信息平等是指在信息活動中,參與各種信息活動中的行為主體同等看待的社會關係,不因地位、身份、經濟條件等因素而產生差異。

  從信息平等的範圍看,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機會的平等和人類基本需要的平等,首先在法律上確認主體的平等權利,在實際信息活動中給予不同主體以相同的機會平等和人類基本需要平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平等的真正實現。從它的形成過程看,信息平等可分為機會平等(起點平等或稱資格平等)、規則平等(過程平等)和結果平等。機會平等主要是提供機會的平等,是起點的平等,即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線上,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競爭;結果平等主要是終點的平等,是分配結果的平等,即每個人都得到相同的報酬,付出了相同的勞動應該獲得相同的收益

  信息平等是信息自由的保證,如果沒有平等作保證,自由就會為不自由所取代。平等實際上是自由得以正常發展的保障,是防止自由被異化的底線,是自由被正確分配的形式。在不平等的條件下,自由會受到異化,一部分人“自由”了,就是另一部分人“不自由”了,自由就走向了反面—不自由了。高度的自由需要真正的平等來維持。人們在追求信息自由的時候,就需要廣泛性、一致性和全面性等真正的信息平等來維持。

  2.信息自由

  作為社會價值意義上的自由,是指人人都平等享有的主動追求、實現一定目標而不受干預、約束的自主性狀態。哈耶克將自由界定為“一個人不受制於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而產生的強制狀態”。因此信息自由是“自由”這一理念在信息活動領域的體現,它是指人類在一定的限度內進行信息活動的自由狀態。在信息活動過程中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地進行信息的生產、傳播和獲取,因此信息自由被認為應包括信息獲取的自由、信息生產的自由和信息傳播的自由三大要素(或稱三大環節)。也就是說在信息活動中應保護個體的自主性,同時尊重個體各自的能力以及具體貢獻等方面的差別,尊重個人的發展與選擇。信息社會互聯網的發展可以說為人類自由地獲取、生產和傳播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及方便性。互聯網最令人激動的地方莫過於人們獲取和傳播信息的自由性,世界似乎盡在你點擊滑鼠和敲擊鍵盤的手心中,儘管互聯網提供的這種信息自由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此外要想自由地進行信息活動還必須有一定的權利保障,沒有一定的權利,便不能得到相應的自由,要通過法律賦予人們相應的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信息自由才能實現,由此可見信息自由是人們不受不正當干預和限制地從事信息的獲取、生產和傳播活動的權利。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3.信息共用

  所謂信息共用是指社會主體對信息資源可以共同地獲取、使用和占有的狀態,這裡的信息資源主要是指公共信息資源,不包括信息政策法規規定的不公開信息。共用是信息的本質屬性,也是評價社會信息公平的一個標準。這種屬性完全是由信息的特點所決定的,信息可以進行無差別的複製,而且花費極小的代價就可以複製出與信息源具有相同功能的信息,且對信息源不造成任何的傷害。信息共用中信息的提供者同時也是信息的獲取者,而信息在這種互動式的過程中不斷升值,信息流轉得越快、範圍越廣泛,其創造出的效益越大,最終使所有信息共用的參與者都從中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無論是從實現信息公平的角度,還是信息效益的層面看,都沒有理由限制信息的共用。

  但事實上我們可以隨處看到對信息獲取、傳播和使用的限制,主要的原因在於信息壟斷,對某些信息的生產者或擁有者而言信息壟斷所獲得的利益遠遠高於信息共用所帶來的效益,信息壟斷直接影響了信息共用的可能性。因此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共用必須消除信息壟斷,這是信息平等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更是社會信息公平的要求。

實現信息公平的原則與保障途徑[2]

  關於實現信息公平必須堅持的原則,蔣永福、邵培仁等人的觀點是一致的,即:堅持信息自由原則、信息平等原則和信息共用原則。袁峰認為實現信息公平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必須恪守人權原則、公正原則和人民主權原則。

  學者們提出了很多關於信息公平的保障途徑,具有代表性的是蔣永福、邵培仁總結的三條途徑:主體能力保障途徑、制度政策保障途徑和倫理道義保障途徑。其他論者的觀點多是對此三點的拓展和發揮。在此基礎上,袁峰、李翠霞、肖希明等人還提出了加強對信息主體的“教育培訓”、優化其“信息環境”、信息主體自身要強化“信息意識”、提高“信息素質”等策略。邵培仁提出的“媒介生態觀”值得關註,他認為要建成包括所有人在內的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公平和信息均衡的和諧社會,就要以東方生態智慧為基礎,堅守整體互動和可持續發展的媒介生態觀,最大限度地保護信息生態環境,使人、媒介與社會和自然處於一種最佳的組合狀態。這是探討信息公平問題的全新視角。沈光亮則十分強調道德調節的力量,提出了道德調節應遵循的5個原則。他還進一步指出,法制只能設定一個道德底線,而道德才是達到信息公平狀態的經常性的、決定性的潤滑劑。

  總體來看,近年來國內對於信息公平問題的研究還處於初探階段,表現為:主觀上的推論多,實證研究少;二手材料多,一手材料少;借鑒他人成果多,自我創新成果少。此外,圖書館學研究成果多,而來自經濟學、社會學、傳播學教育學等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較少,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則更為鮮見。

參考文獻

  1. 唐思慧.信息公平及其產生的背景研究[J].圖書與情報,2008(05)
  2. 2.0 2.1 王株梅.信息公平的本體論研究(一)——論信息公平的內涵、原則及具體表現[J].山東圖書館學刊,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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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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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4.189.* 在 2018年4月22日 18:1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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