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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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subject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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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另: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係著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於買方後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於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關於履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eXL評估師考試網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2.特殊規定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⑤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合同須有標的。而標的物指買賣合同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