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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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Q條例,是指美聯儲按字母順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條例中的第Q項規定。後來,“Q條例”變成對存款利率進行管制的代名詞。
其內容是: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對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了利率上限。
當時,這一上限規定為2.5%,這一利率直至1957年都不曾調整,而此後調整次數頻繁,它對銀行資金來源去向都產生了顯著影響。
到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特別是進入60年代之後,這一條例的弊端暴露出來。依據當時的情形,美國通貨膨脹率曾一度高達20%,而“Q條例”執行的結果是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這一方面使銀行存款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急劇下降;另一方面,銀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以致存款性金融機構的生存岌岌可危。
於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開始進行金融創新,貨幣市場基金也應運而生。
這種基金規避掉銀行存款的許多限制,又保留了銀行存款的許多特性。比如,貨幣市場基金具備了活期存款的許多特征,可以提現,可以轉賬結算,甚至可以轉入資本市場的其他基金。
這種基金的收益雖不保底,但實際上由於其投資風險較小,獲得了極大的成功。客戶可以通過投資這種基金獲得遠遠高於“Q條例”所規定的最高存款利率的收益,因而至今在發達國家仍占有最大比重。
20世紀80年代以後,人們發現“Q條例”已經形同虛設,因為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在內的多種金融工具在保留銀行存款特點的同時,已經成功地繞開了最高存款利率的限制。更為關鍵的是,這種“繞行”並沒有影響經濟秩序。因此人們認為,嚴格的金融管制只能降低金融運行的效率,市場開始對金融管制政策“逼宮”。
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解除存款機構管制與貨幣管理法案》,揭開了利率市場化的序幕。此後的6年中,美國分階段廢除了“Q條例”,而於1986年3月實現了利率市場化。
在美國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在內的多種貨幣市場工具功不可沒。從美國的經驗看,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革,並對巨集觀經濟產生了良性的影響。
“Q條例”成為美國創建立貨幣市場基金的最初動因。20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經濟處於低谷,形成滯脹現象。由於“Q條例”關於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不得超過5.25%~5.5%的規定,使得公眾對存款越來越沒有興趣。而在1970年,美國國會取消了“Q條例”中關於10萬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額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對存款小戶的利率歧視。於是,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將小戶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大戶的姿態出現在金融市場上。另一方面,Q條例的規定則為歐洲美元市場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供給,促進了離岸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
貨幣市場基金誕生後,對美國基金市場產生了重要意義。1981年、1982年,在美國的基金市場上,貨幣基金占基金市場70%左右的份額,最高曾達到73%。可以說,是貨幣基金輓救了整個美國的基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