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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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Q条例,是指美联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后来,“Q条例”变成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
其内容是: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
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这一利率直至1957年都不曾调整,而此后调整次数频繁,它对银行资金来源去向都产生了显著影响。
到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进入60年代之后,这一条例的弊端暴露出来。依据当时的情形,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Q条例”执行的结果是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这一方面使银行存款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急剧下降;另一方面,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生存岌岌可危。
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也应运而生。
这种基金规避掉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具备了活期存款的许多特征,可以提现,可以转账结算,甚至可以转入资本市场的其他基金。
这种基金的收益虽不保底,但实际上由于其投资风险较小,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客户可以通过投资这种基金获得远远高于“Q条例”所规定的最高存款利率的收益,因而至今在发达国家仍占有最大比重。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因为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在保留银行存款特点的同时,已经成功地绕开了最高存款利率的限制。更为关键的是,这种“绕行”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因此人们认为,严格的金融管制只能降低金融运行的效率,市场开始对金融管制政策“逼宫”。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功不可没。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并对宏观经济产生了良性的影响。
“Q条例”成为美国创建立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初动因。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经济处于低谷,形成滞胀现象。由于“Q条例”关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不得超过5.25%~5.5%的规定,使得公众对存款越来越没有兴趣。而在1970年,美国国会取消了“Q条例”中关于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于是,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将小户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另一方面,Q条例的规定则为欧洲美元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促进了离岸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
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后,对美国基金市场产生了重要意义。1981年、1982年,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货币基金占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最高曾达到73%。可以说,是货币基金挽救了整个美国的基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