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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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收入(operating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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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營收入[1]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經營收入的特征[2]
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一般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必須是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例如,科研事業單位的社會咨詢服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屬於經營收入;而科研單位為政府等有關單位提供科研服務取得的規費收入,屬於事業收入。又如,教育事業單位(學校)對社會開展服務活動,或利用閑置固定資產開展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屬於經營收入;而向學生收取的學雜費,屬於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事業收入處理。
(2)必須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例如,學校非獨立核算的車隊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支出,應由學校財務部門集中進行會計核算,因此,車隊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支出,應作為經營收入和經營支出處理。又如,學校的校辦企業,單獨設置財會機構或單獨配備財會人員,單獨設置會計賬簿,單獨計算盈虧,就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學校收到校辦企業上繳(或分配)的純收入,應作為附屬單位—匕繳收入,而不能作為經營收入處理。
經營收入的種類[2]
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個:
(1)銷售收入,即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2)經營服務收入,即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3)租賃收入,即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4)其他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收入。
經營收入的管理要求[1]
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應當能夠自我維持。即事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的經營收入,應當能夠足夠彌補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經營支出。事業單位不可以將開展事業活動中取得的資金用於彌補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虧損;反之,如果事業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中取得了數額較大的經營結餘,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按規定將一部分經營結餘轉出,用於支持開展事業活動,實行以輔補主。
經營收入核算的賬務處理[3]
事業單位應設置“經營收入”賬戶,用來核算單位取得非獨立核算的各項經營收入。該賬戶屬於收入類賬戶,貸方登記取得的經營收入,借方登記結轉的經營收入。平時該賬戶貸方餘額反映經營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轉時,將該賬戶貸方餘額全數轉入“經營盈餘”賬戶。結轉後,該賬戶無餘額。該賬戶應根據收入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事業單位取得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賬戶。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的稅額,貸記“經營收入”賬戶,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繳增值稅-應交稅金”賬戶。
發生銷售退回,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退回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借記“經營收入”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繳增值稅-應交稅金”賬戶(反方向)。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例1]某事業單位銷售產品100件,每件售價300元(不含稅),每件單位成本200元。購貨單位以支票付款,該事業單位已將提貨單和發票聯交給購貨單位,適用增值稅率為6%,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1800
貸:應繳增值稅-應交稅金 1800
經營收入 30000
結轉該產品銷售成本時:
借:經營費用 20000
貸:產成品 20000
[例2]假定上述銷售產品有不合格產品10件,客戶將其退回給某事業單位。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收入 3000
貸:應繳增值稅-應交稅金 -180
應付賬款 3180
同時,
借:產成品 2000
貸:經營費用 2000
[例3]某事業單位全年共取得經營收入67000元,年終進行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收入 67000
貸:經營盈餘 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