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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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存放未用超過一年的,單位價值在固定資產規定的範圍以上的機器設備、器具等資產。
閑置固定資產的產生,主要源於以下三種因素:
一是內部整合產生的閑置,在進行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對部分部門進行了撤並,造成了撤並後資產的閑置;
二是科技進步造成固定資產無形損耗而產生的閑置,這在電子設備的更新換代上表現得尤為突出;
三是因歷史違規行為產生的閑置。最明顯的例子,如無定編車輛、違規購建房產等。
對於閑置不用或不需用的機器設備,尤其對於閑置的土地和樓房(以備將來擴展業務時需要)進行處置應引起足夠重視。
另一方面企業可能還需為維持日常經營活動而籌資。如果將這些沉澱的資金用在經營活動中,其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閑置固定資產的轉讓需滿足如下三個條件則免徵增值稅:
一是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將外購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照章征收增值稅。
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基本形式:
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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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財產編號 | 名稱 | 規格 | 廠牌 | 數量 | 單位 | 帳麵價值 | 使用情況 (年限) | 閑置原因 | 擬處理意見 | ||||
總價 | 已提折舊 | 凈值 | 取得 | 耐用 | 已使用 | ||||||||
批准: 財務審核: 財產管理部門審核: 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