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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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operating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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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收入[1]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的特征[2]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必须是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科研事业单位的社会咨询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收入;而科研单位为政府等有关单位提供科研服务取得的规费收入,属于事业收入。又如,教育事业单位(学校)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或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收入;而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属于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事业收入处理。
(2)必须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例如,学校非独立核算的车队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应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因此,车队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应作为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处理。又如,学校的校办企业,单独设置财会机构或单独配备财会人员,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单独计算盈亏,就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学校收到校办企业上缴(或分配)的纯收入,应作为附属单位—匕缴收入,而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经营收入的种类[2]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个:
(1)销售收入,即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即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3)租赁收入,即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4)其他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收入。
经营收入的管理要求[1]
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能够自我维持。即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当能够足够弥补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支出。事业单位不可以将开展事业活动中取得的资金用于弥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亏损;反之,如果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取得了数额较大的经营结余,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将一部分经营结余转出,用于支持开展事业活动,实行以辅补主。
经营收入核算的账务处理[3]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非独立核算的各项经营收入。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取得的经营收入,借方登记结转的经营收入。平时该账户贷方余额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时,将该账户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盈余”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根据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的税额,贷记“经营收入”账户,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缴增值税-应交税金”账户。
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退回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缴增值税-应交税金”账户(反方向)。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例1]某事业单位销售产品100件,每件售价300元(不含税),每件单位成本200元。购货单位以支票付款,该事业单位已将提货单和发票联交给购货单位,适用增值税率为6%,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800
贷:应缴增值税-应交税金 1800
经营收入 30000
结转该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经营费用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例2]假定上述销售产品有不合格产品10件,客户将其退回给某事业单位。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收入 3000
贷:应缴增值税-应交税金 -180
应付账款 3180
同时,
借:产成品 2000
贷:经营费用 2000
[例3]某事业单位全年共取得经营收入67000元,年终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收入 67000
贷:经营盈余 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