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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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creditor'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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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裡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稱為債權關係或者債的關係。
在債權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係中,一方債權)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合同之債”是市場交易的常態,“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在計劃經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之間也簽訂所謂“經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可見,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連接點”。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
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好。明白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