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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路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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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OCP运输)

陸路共通點(Overland Common Points)

目錄

什麼是陸路共通點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縮寫,是我國對美國簽訂貿易合同,在運輸條款中經常見到的一個詞語,是用來說明海上運輸目的地的術語,譯作“陸路共通點”。O.C.P.原來是美國陸上運輸的一個區功能變數名稱稱,即指可享受優惠費率通過陸上運輸抵達的區域。

  所謂“陸路共通點”,是指美國西海岸有陸路交通工具與內陸區域相聯通的港口。美國內陸區域,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即除緊臨太平洋的美國西部九個州以外,其以東地區均為適用O.C.P.的地區範圍。O.C.P.的運輸過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國的貨物海運到美國西部港口(舊金山、西雅圖)卸貨,再通過陸路交通(主要是鐵路)向東運至指定的內陸地點。

  美國O.C.P.運輸條款規定,凡是經過美國西海岸指定港口轉往內陸地區的貨物,如果按照該條款運輸,不僅可享受美國內陸地區運輸的優惠運費率,同時也享受O.C.P.運輸方式下優惠海運費,這就是O.C.P.方式運輸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利。

  O.C.P.運輸方式的產生是美國航運業激烈競爭的結果。美國西部開發後,行駛在該區的船公司和鐵路公司為爭攬美國東部航運公司的貨源,聯合擬定了比經巴拿馬運河直達美國東海岸和墨西哥灣沿岸港口更為低廉的優惠航運價格,以便充分利用西部的運輸條件來吸引貨源。起初,這一做法由美國鐵路公司提供,以後逐步擴大了公路、航空等運輸部門,發展成為一種成熟的航運慣例。

  O.C.P.運輸是一種特殊的國際運輸方式。它雖然由海運、陸運兩種運輸形式來完成,但它並不是也不屬於國際多式聯運。國際多式聯運是由一個承運人負責的自始至終的全程運輸;而O.C.P.運輸,海運、陸運段分別由兩個承運人簽發單據,運輸與責任風險也是分段負責。因此,它並不符合國際多式聯運的含義,它是一種國際多式的聯營運輸。總之,O.C.P.運輸是“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貨物的接送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

陸路共通點的做法

  O.C.P.是一種成熟的國際航運慣例。美國O.C.P.運輸條款規定,凡是經過美國西海岸指定港口轉往內陸地區的貨物,如果按照該條款運輸,可以享受內陸地區運輸的優惠運費率,即陸路共通點運費率(O.C.P.RATE),比當地運費率(LOCAL RATE)約低3%--5%,同時可享有比直達美國東海岸港口每尺碼噸約低3.5美元的海運費,內陸轉運費、碼頭費、裝卸費等已附含其中。因此,採用O.C.P.運輸,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利。

  OCP費率是太平洋航運公會為爭取運往美國內陸地區的貨物,途經美國西海岸港口轉運時,制定的一個優惠費率。

  實際做法是:出口美國的貨物無論是以CIFCFR美國西海岸港口成交,抵港後再由陸上OCP承運人起票轉運往OCP地區或反方向的貨物運輸,可享有OCP運輸的優惠費率,一般約低3%-5%左右。採用OCP運輸條款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貨物最終目的地必須屬於OCP地區範圍內。

  2、貨物必須經由美國西海岸港口中轉。

  3、提單上必須表明OCP字樣。

  O.C.P.運輸只適用於美國或加拿大內陸區域。所以,貨物的最終目的地必須屬於O.C.P.地區範圍,簽訂貿易合同時應在運輸條款中予以明確,同時也要明確是集裝箱運輸,O.C.P.運輸方式;必須經由美國西海岸港口中轉,以CFR/CIF美國西岸港口作為價格條款。為方便制單結匯,信用證也要作出相應規定:

  “自XXX(裝運港)至XXX(美國西部港口)O.C.P.XXX(內陸地點)”,其英文如下:

  “Shipment from XXX to XXX O.C.P.XXX”

  在O.C.P.運輸單據中必須註明O.C.P.字樣。以卸裝港美國西雅圖(Seattle),最終目的地是底特律(Detroit)為例。提單中卸貨港欄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欄填制O.C.P.detroit,貨物品名、嘜頭及貨物包裝上也Seattle O.C.P.detroit,在提單中間空白處也要加打O.C.P.detroit,以便在裝卸、轉運時識別。

  採用O.C.P.方式運輸,即使貨物的最終目的地分散在美國內陸區域的幾個地方,只要把所有貨物品名併列在一份提單上,且在最終目的地處註明O.C.P.陸路共通點,承運人將合併計算 含裝卸、倉租、碼頭及內陸轉運在內的海運部門安排貨物的內陸轉運工作,收貨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貨,從而大大方便了收貨。

  在實際的信用證業務中,有的信用證明確了O.C.P.條款,要求提單註明O.C.P.XXX,但在有 的來證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而提單中卻常常標註O.C.P.XXX,議付銀行也不會以單證不一致而拒付。

  O.C.P.提單(Over land B/L)

  也稱水陸聯運提單,是由航運公司簽發的單據,即O.C.P. B/L。值得註意的是,提單中備註欄內必須註明O.C.P.字樣。如上例,卸貨港為美國西雅圖,最終目的地為底特律,提單卸貨港一欄填制Seattle,備註欄內填制O.C.O.P. detroit,貨物嘜頭也應註明O.C.P. detroit,以便在裝卸、轉運時識別。O.C.P.運輸只適用於美國、加拿大的內陸區域。

陸路共通點的註意事項

  1、貨物的最終目的地必須屬於O.C.P.地區範圍,這一點應在運輸條款上予以明確。“自XXX(裝運港)至XXX(美國、加拿大西部港口)”。

  2、貨物必須經由美國、加拿大西海岸港口中轉。因此,簽訂貿易合同,執行CFR/CIF美國、加拿大西海岸港口價格條款。

  3、正確區分下述問題:

  1)O.C.P.運輸與國際多式聯運。O.C.P.運輸方式是“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貨物的接送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多式聯運是由一個承運人負責的自始至終的全程運輸。而 O.C.P.運輸中海運和陸運段由兩個承運人分別簽發單據,責任風險也分別由海陸兩個承運人分段負責。因此,它並不符合多式聯運的內涵,它屬於國際多式聯營運輸。

  2)O.C.P. 與 In transit to(過境運至)。它們的共同之處是貨物運輸的目的地與卸貨港並不一致,且目的地都是內陸某地點。前者適用於美加的水陸聯運,後者適用於歐洲、南美洲的轉口貿易

  用O.C.P.方式運輸,包括內陸轉運費、碼頭費、裝卸費在內的各種附加費用已含於海運費中,且海洋運費有優惠規定,內陸轉運也由承運代理人受進口商委托負責予以安排。

  In transit to 適用於過境貿易, 由卸貨港到目的地的陸路運輸及相關費用由發貨人擔負,承運人責任在卸貨港已告終止,且海洋運費並沒有任何優惠的規定。

  O.C.P. 運輸方式的產生既是國際運輸行業內部競爭的結果,又適應了國際間快速增長的商品貿易需要。同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際運輸業及其相關各環節的物流綜合服務的發展趨勢,它充分利用各種運輸條件,使運輸資源配置更有序、更有效。

  總之,全面而正確地理解O.C.P.,無論是對進出口商拓展貿易,還是對承運人合理安排運輸都不無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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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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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薇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11月15日 18:40 發表

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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