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壟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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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壟斷力(Monopson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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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勢力具有兩種表現形式:賣方壟斷力(monopoly power)和買方壟斷力(monopsony power)。
買方壟斷力是指消費者影響產品價格的能力,也即消費者具有的市場勢力。
現實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千千萬萬,而生產同一種商品的廠商遠沒有消費者那麼多,因此個別消費者對商品價格的影響能力是很小的,賣方壟斷力也就很小。然而,我們不能排除某些商品的消費者是專門的。比如,原材料供應商的顧客具有專門性,為數不多,這些顧客對原材料的價格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當產品的買者只有一家時,這就形成了買方壟斷。買方壟斷者對商品價格具有決定權,因而具有很強的買方壟斷力。
買方壟斷力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賣方的供給彈性,買方數量,買方的行動目標。
1、賣方的供給彈性
在競爭性市場上,價格和邊際價值是相等的,但一個有買方壟斷力的買方能以低於邊際價值的價格購進商品。價格低於邊際價值的程度取決於買方所面臨的供給曲線的彈性。如果市場上僅有一個買方——純粹的買方壟斷者——他的買方壟斷力將完全取決於市場供給的彈性,供給線彈性越小,買方壟斷力越強。
2、許多市場中不止一買方,買方數量也是決定買方壟斷力的重要因素
當存在幾個寡頭買方時,沒有一個單一買方能夠完全控制價格。這樣,每個買方面對的將是一條有相當彈性的供給曲線,買方壟斷力受到削弱。然而當買方數量受到限制時,買方壟斷力的潛力也在增長。
3、在買方壟斷的市場結構中,買方的行為目標是影響價格的一個關鍵因素
以糧食企業為例,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的行為目標是多重的,並不以“利潤最大化”為惟一目標,當時的企業既不能自主經營,也無須自負盈虧,企業雖是壟斷買方,但控制價格的買方壟斷力並不強。
然而改革後,在市場經濟時期,實行政企分開,使所有國有糧食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再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職能,同時規定了各地償還糧食掛賬的期限。然而現有政策要求國有糧食企業以保護價敞開收購,既以社會利益為重,又讓其實現利潤,承擔償還債務的任務,這在理論上是難以做到的。這種“高”要求的結果,迫使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目標去實現。由於在規定時間內償還債務是硬性指標,大多數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都以盈利作為首選目標。在供過於求的糧食市場上,擁有壟斷經營權的糧食企業在交易中具有絕對優勢,為了多盈利必然出現壓級壓價現象。
總之,改革後,壟斷買方的行為目標由原先的“多元化”轉變“利潤最大化”,這一關鍵性變化使糧食收儲企業開始充分利用自己的買方壟斷力來控制價格。
這解釋對買方壟斷勢力是有誤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