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壟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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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壟斷力(Monopol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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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勢力具有兩種表現形式:賣方壟斷力(monopoly power)和買方壟斷力(monopsony power)。
賣方壟斷力是指廠商影響價格的能力,即廠商具有的市場勢力。
現實經濟生活中,廠商在市場上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市場勢力,這主要是因為完全壟斷和完全競爭都是極端,實際中的市場大多都是既有壟斷,又有競爭的市場,介於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之間。賣方壟斷的象徵是廠商可以把產品的價格定得高於邊際成本。
賣方壟斷的象徵是廠商能夠把產品價格制定得高於邊際成本。可以想象,產品價格高出邊際成本越多,廠商具有的市場勢力就越強,廠商的壟斷力越強。完全競爭市場上任何個別廠商都對價格施加不了任何影響,產品價格等於邊際成本,因而競爭性廠商不具有任何程度的賣方壟斷力。按照這個意義,我們可以把完全競爭情形看作賣方壟斷力為0——這是最小的賣方壟斷力——無壟斷力。我們還可以把賣方壟斷力最強的情形叫做壟斷力為1——完全壟斷力。
值得註意,壟斷廠商不見具有完全壟斷力。我們看到壟斷廠商總是把產品價格定在高於邊際成本的某個水平上,而不制定得再高,這是因為如果價格定得太高,將會失去大量顧客,導致銷售量大幅下降,利潤減少。顯然,不同壟斷廠商的邊際成本可能不同,制定的壟斷價格可能不同,並且壟斷價格與邊際成本之差也可能不同。這樣一來,壟斷價格與邊際成本之差的變化就不會有一個上限。所以,一個廠商要具有完全壟斷力,必須能夠做到壟斷價格與邊際成本之差要多大就有多大。顯然,要做到這一點,產品的市場需求必須無彈性,即需求曲線是一條平行於價格軸的直線,也就是說,產品的市場需求量必須是固定的,不隨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只有這樣,廠商在決定產品價格時才不會受需求方面的影響,想把價格定到多高,就定到多高。然而現實中,任何商品的需求曲線都不會是這樣,充其量不過是需求彈性較小罷了。因此,任何廠商(即使是完全壟斷市場上的廠商——壟斷廠商)都不會具有完全壟斷力,只能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既然把產品價格高於邊際成本這一現象看成是壟斷的象徵,阿貝·勒納(A·Lerner)於1934年便提出用價格高出邊際成本的部分相對於價格的大小來測定廠商的壟斷力,即把賣方壟斷力規定為:
L= (P- MC) / P
其中:P為市場價格,MC為廠商的邊際成本。人們把如此規定的賣方壟斷力稱為勒納壟斷力指數(Lerner's Degree of Monopoly Power),簡稱為勒納指數(Lerner's Index)。勒納指數通過對價格與邊際成本偏離程度的度量,反映了市場中壟斷力量的強弱。勒納指數在0到1之間變動,勒納指數越大,市場中的壟斷力量越強;反之,競爭程度越高。在市場完全競爭時,勒納指數等於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