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垄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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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垄断力(Monopol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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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势力具有两种表现形式:卖方垄断力(monopoly power)和买方垄断力(monopsony power)。
卖方垄断力是指厂商影响价格的能力,即厂商具有的市场势力。
现实经济生活中,厂商在市场上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这主要是因为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都是极端,实际中的市场大多都是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卖方垄断的象征是厂商可以把产品的价格定得高于边际成本。
卖方垄断的象征是厂商能够把产品价格制定得高于边际成本。可以想象,产品价格高出边际成本越多,厂商具有的市场势力就越强,厂商的垄断力越强。完全竞争市场上任何个别厂商都对价格施加不了任何影响,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因而竞争性厂商不具有任何程度的卖方垄断力。按照这个意义,我们可以把完全竞争情形看作卖方垄断力为0——这是最小的卖方垄断力——无垄断力。我们还可以把卖方垄断力最强的情形叫做垄断力为1——完全垄断力。
值得注意,垄断厂商不见具有完全垄断力。我们看到垄断厂商总是把产品价格定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某个水平上,而不制定得再高,这是因为如果价格定得太高,将会失去大量顾客,导致销售量大幅下降,利润减少。显然,不同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可能不同,制定的垄断价格可能不同,并且垄断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也可能不同。这样一来,垄断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的变化就不会有一个上限。所以,一个厂商要具有完全垄断力,必须能够做到垄断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要多大就有多大。显然,要做到这一点,产品的市场需求必须无弹性,即需求曲线是一条平行于价格轴的直线,也就是说,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必须是固定的,不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只有这样,厂商在决定产品价格时才不会受需求方面的影响,想把价格定到多高,就定到多高。然而现实中,任何商品的需求曲线都不会是这样,充其量不过是需求弹性较小罢了。因此,任何厂商(即使是完全垄断市场上的厂商——垄断厂商)都不会具有完全垄断力,只能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既然把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这一现象看成是垄断的象征,阿贝·勒纳(A·Lerner)于1934年便提出用价格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相对于价格的大小来测定厂商的垄断力,即把卖方垄断力规定为:
L= (P- MC) / P
其中:P为市场价格,MC为厂商的边际成本。人们把如此规定的卖方垄断力称为勒纳垄断力指数(Lerner's Degree of Monopoly Power),简称为勒纳指数(Lerner's Index)。勒纳指数通过对价格与边际成本偏离程度的度量,反映了市场中垄断力量的强弱。勒纳指数在0到1之间变动,勒纳指数越大,市场中的垄断力量越强;反之,竞争程度越高。在市场完全竞争时,勒纳指数等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