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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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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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併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直接上級:監事主席。
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
管理許可權:受監事會主席委托,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許可權,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屆滿;股東大會決議;股票轉讓;辭職;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覆審。
4、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9、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1、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2、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對於監事的積極資格,各國公司立法多針對監事任職的特點,作了一些不同於董事任職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一般應當具有財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但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一般不具備這些方面的專業知識。不過,我國《公司法》對於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身份並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沒有明確職工監事是否只能從職工中產生;對於監事屬於專職還是兼職,監事是否有報酬也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監事事實上多屬於兼職監事,因此監事領取獨立報酬的情形也不多見,這就直接影響了監事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為了保證監事獨立行使監督權,各國立法普遍規定了監事與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之間的兼職限制,董事、經理和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我國《公司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對於監事的消極資格,即哪些人員不能出任監事,多數國家立法規定准用有關董事消極資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57條和58條對不得擔任公司監事、董事、經理的人員一併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見前面關於董事的消極資格的分析。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 1.監事的產生
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監事會成員。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如果監事會不擁有做出決議所必須的成員數,那麼法院可以根據監事會、1名監事會成員或者1名股東的申請,任命監事以補足這一數目;日本《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 2.監事的任期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多為3年,一般可以連選連任;但也有的國家,如日本規定監事不得連任,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監事任職時間過長,與公司董事之間相互熟識後或者礙於情面,或者相互勾結,影響監督效用的發揮。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監事會主席一般由公司黨委書記兼任。與董事長在董事會中的重要位置不同,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許可權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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