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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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Con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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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人(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銷售,在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方式。
(1)寄售是先出運、後成交的貿易方式。
(3)寄售不是出售,在寄售商未將商品出售以前,商品的所有權仍屬委托人(出口商)。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寄售方式,與通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出口方作為寄售人,與代銷人的關係是委托代銷關係,而非買賣關係。寄售人擁有對商品的所有權,直至商品由代銷人按寄售協議規定條件出售給買主。代銷人只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
(2)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但由於代銷人的原因而使貨物損失、丟失,代銷人要承擔責任。
寄售貿易有利有弊。採用寄售方式,有利於國外買主看到現貨,易於成交,對開闢市場,推銷某些新產品,處理一些庫存積壓商品等有一定的作用。但寄售方式具有一定的風險。從商品發運到售出,其間流通時間較長,而且寄售方要等商品全部出售後才能收回貨款,因此寄售方的流通資金周轉時間較長,資金回收的風險大,產品的銷售成本相對較大。
(一)寄售的優點
(1)寄售貨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貨物的所有權,有利於隨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貨物與買主直接見面,利於促進成交。
(3)代銷人不負擔風險與費用,一般由寄售人墊資,代銷人不占用資金,可以調動其經營的積極性。
(二)寄售的缺點
(1)出口方承擔的風險較大,費用較大。
(2)寄售貨物的貨款回收較緩慢。
寄售協議是委托人與代銷人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寄售的條件簽訂的協議。寄售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協議雙方之關係條款。
(二)寄售商品的價格條款。
(三)佣金條款。
(四)協議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條款。
此外,在寄售協議中,還應規定收受寄售商品的程式等內容。
賣方先發貨給買方,等買方使用貨物再結帳算寄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