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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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波動補償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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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波動補償貸款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了幫助初級產品出口國擺脫因出口收入下降而 發生的國際收支困難,緩和初級產品出口國因 此而產生的不滿而設立的一種專項貸款。
出口波動補償貸款該項貸款是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63年2月通過的一個“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的決定而設立的。
初級產品出口 國家如果由於出口收入下降而發生國際收支困 難時,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外,另向國際貨 幣基金組織申請專項的出口波動補償貸款。貸款額度最初規定為相當於會員國份額的25%,1966年9月將貸款額度提高到份額的50%,經基金組織同意可達到份額的100%。
(l)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須是短期性的
(2)出口收入的下降是會員國本 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3)借款國 有義務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採取適當措施 解決其國際收支困難。 貸款期限為3一5年,並且要求借款國的 出口收入一旦恢復時,要儘早歸還貸款。
在1962年,當第一次一般借款協議(GBA)決議創造了在試驗基礎上的補償貸款辦法(CFF)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經被迫開始著乎解決在較不發達國家對外匯需求很有可能且最終的確變得非常急迫時,有效地滿足發達國家如美國對於提款權的相對高要求的難題。
最初的補償貸款辦法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自身能夠借入需要的超過規定配額水平的主要貨幣來滿足成員國的提款需求。獲得更多可貸資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窮國在不用採取通常會對其國際貿易和資源分配有負面影響的嚴格控制物價穩定的政策的同時,實行使出口收入增長的經濟計劃。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一般借款協議和補償貸款辦法項目已經吸收了世界上十個對其出口有著高需求的工業國家來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大筆這些國家的本國貨幣,這一活動開始需要國際貨幣體系進行修正。這一協議在1969年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的附件被正式程式化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使用的將這些急切需要的貨幣註入實際運作中的工具叫做特別提款權(SDR)。在1973年阿拉伯-以色列戰爭後爆發的國際石油危機之後,特別提款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運作中被越來越多地使用。當油價開始暴漲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引入了第一和第二石油進口“辦法”(分別引入於1974年和1975年),在外匯資金方面幫助滿足較不發達國家對於石油的需求,雖然這些國家通常都沒有足夠的硬通貨來償付石油進口的成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從14個出口國一共借入了近70億美元的資金。這一特別儲備金被用來為55個不同國家提供特別提款權。其中總數(總量為69億美元)的近40%被用來幫助4-5個發展中國家,同時有驚人的近35%的資金流入了僅僅兩個工業國家(英國和義大利)。
但是,總的來說,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石油價格危機產生的問題在最窮的第三世界國家成員中影響最大。它們本來就缺乏獲得償付普通貿易赤字的硬通貨的能力,又由於石油危機被引入了更大的不均衡。這些國家越來越深地陷人了硬通貨赤字的漩渦中,不得不為獲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額外的提款而接受某些形式的“限制條款”。在20世紀80年代付諸實踐後,限制條款可觀地降低了各國的內部赤字,但同時有些人認為一些過於節儉的要素(工資價格冰凍和政府人員裁減)可能會在中長期帶來負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