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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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是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英文全拼為Business Social Compliance Initiative,簡寫為BSCI,總部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於2003年由對外貿易協會(英文: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代表自由貿易的國際商業協會)組建,目的是為歐洲商界遵守社會責任計劃制定出執行措施和程式。
2003年3月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對外貿易協會FTA正式成立了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目的是為歐洲商界遵守社會責任計劃制定出執行措施和程式。當前BSCI吸納了來自11個國家的180多個會員,大多數是歐洲的零售商和採購商,他們會積極主動的推動他們在世界各國的供應商接受BSCI驗廠以改善他們的人權狀況。BSCI是一個為零售業、工業和進口商實施社會標準共同監督系統和改善供應商所在國家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案由對外貿易協會(FTA)發起。
如今,有越來越多有關人權狀況的討論,都集中在生產消費品的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狀況上。在正在工業化的國家中,改善提供其零售商的生產國家的社會標準,已經成為許多公司的一個非常重要議程。全球各地的供應廠商所出現的問題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工資甚至不能達到最低水平、干涉工會的建立、阻擾員工代表的工作、工作場地缺乏安全、規定的工時過長、加班時間過長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種形式的歧視。
為瞭解決這些問題,歐洲和世界各地來自零售業和工業的公司、貿易商及行業協會制定了行為守則。這些守則通常都是以國際勞工組織(ILO)中的主要勞工公約為基礎,目的是用來改善供應商國家中的工作條件。許多國家已經建立針對這些行為守則的監督體系,其中包括:芬蘭、法國、德國、荷蘭、瑞典、英國和加拿大。這些行為守則的目的及相關的監督體系非常相似,甚至連其內容也相若。眾多的標準使得零售商在承擔其社會責任時感到難以承受。他們的供應商也面臨同樣的情況;他們要滿足越來越多的要求和審核程式。因此急需在零售業和工業中採取一致行動。
隨著這些問題在國際上關註的不斷增加,制定共同的行動就更為迫切。許多國際性的團體已經主動將該問題提交內部討論,例如聯合國的“全球行動計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多國企業原則”,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都正在考慮把社會標準加入多邊貿易規定。
歐洲委員會在2002年也針對社會問題發佈聯合公報。一些公司和協會,如對外貿易協會,也參與了討論並倡議行動。不過歐洲零售業更強調自願的原則而不是強制執行,並遵守國際社會裡相應的政府性和組織性規定。從2002年起,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對外貿易協會(FTA)就致力於為歐洲許多不同的行為守則和監督體系建立一個共同的平臺,併為建立一個歐洲共同監督體系打好基礎。在2002年和2003年這兩年間,各大零售業公司和協會為建立此類體系的框架舉辦了多次研討會。2003年3月FTA正式成立了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目的是為歐洲商界遵守社會責任計劃制定出執行措施和程式。
1、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成員由零售公司及協會、進口商和生產公司組成,是歐洲社會一個針對遵守社會責任的普遍監控體系,旨在不斷改進成員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及供應設施的社會責任表現。BSCI監控體系無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個利益方的確認體系。
2.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他們特別感到有責任去為生產其產品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BSCI成員也認為這一責任應延伸到所有為BSCI成員生產的員工,不論其是由BSCI成員直接雇佣的員工,還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應商雇佣的員工。
3.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BSCI成員在全球的所有供應商也有義務遵守這一《行為守則》。
BSCI成員應以積極和合作的精神貫徹實施該《行為守則》。他們樂意在維持所有現有商業關係的同時,完全遵守守則。BSCI計劃在不久將來提高對這個問題的意識,併在未來幾年內達致連續和可持續的改進。遵守社會責任方面的改進將使供應商有能力滿足現有和未來市場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供應商在社會責任上的表現能夠隨著時日有系統地改進,並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機。BSCI的立場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標準得到維持和改進的情況下,經濟才可持續發展,社會才可進步。
4.《行為守則》只說明最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最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於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5.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係的方式合作。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於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受變化影響最大的相關方的利益應置於任何考慮和變化的顯著位置。《行為守則》的落實和執行取決於各自供應商及其經營所在國家的發展狀況。BSCI的最終目標是完全落實該守則。
6.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後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製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關於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定,BSCI的《行為規範》致力於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則、業內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
7.2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7.3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和135條的規定。
7.4禁止歧視: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血統、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的規定。
7.5補償: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級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於法定最低標準及/或行業標準。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如果法定最低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和131條的規定。
7.6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應出於個人自願。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最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最長為12小時。員工在連續工作6天之後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和14條的規定。
7.7工作場所安全: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於職業衛生和安全的規章和程式,並嚴格加以執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定。
7.8禁止雇佣童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定,禁止雇佣童工。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最嚴格者。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不准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和182條的規定。
7.9禁止強迫勞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違反基本人權的囚犯式勞動。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的規定。
7.10環境和安全問題:廢物管理的程式和標準、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處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處理,都必須符合或高於最低法定要求。
8.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式並監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9.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商。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助解決問題。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最佳利益。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並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來往的合理理由。
10.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11.BSCI準備將此聲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議及政治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