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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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抵押金(risk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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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風險抵押金[1]
風險抵押金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簡歷勞動關係時強行收取的帶有抵押性質的貨幣(或實物)。
風險抵押金在煤礦企業的特點[2]
(1)存儲主體。暫行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非煤礦企業的內部煤礦則應由其所屬的法人企業代為存儲。不區分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安全生產條件和所屬地區。
(2)存儲目的及支付條件。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事故後逃逸或事故發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發生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費用支付困難的情形下,可以根據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工作的需要,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費用的支出,用於事故調查、技術鑒定、勘察及保障事故調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數額的確定。按照煤礦企業核定或者採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分檔存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煤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產量和安全程度評估等因素,在相應檔區內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數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計人煤礦企業成本,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