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參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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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參貸(Risk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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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風險參貸[1]
風險參貸是指貸款銀行向貸款參與行(參貸行)轉讓部分貸款的風險,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參貸行不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資金,但在約定的風險期間內,若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向貸款銀行還本付息,參貸行按照風險參貸合同約定的比例向貸款銀行支付相應的違約款項。
風險參貸的形式[2]
通過風險參貸形式,貸款銀行(牽頭行)將借款人的風險轉移至風險參貸行,作為對價,貸款銀行應向風險參貸行支付一定的風險參貸費用。在借款人出現違約而不能獲得還款時,貸款銀行有權依據風險參貸協議要求風險參貸行(一家或多家)承擔有關損失;如借款人未發生違約,則風險參貸行無需向貸款銀行支付款項。
(1)風險參貸與保證的區別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風險參貸與擔保法中的保證擔保極為相似。因此,有學者認為風險參貸應受擔保法律的調整。但風險參貸與保證存在一定區別,具體體現在保證中,保證人是根據借款人的請求與貸款銀行簽署保證合同,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而在風險參貸中,參貸行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是基於貸款銀行與參貸行的約定,而與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無任何關係。
(2)風險參貸與信用保險的區別
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與債權人簽訂保險合同,約定債務人不為清償或者不能清償時,保險人將對債權人予以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信用保險的風險承擔人為保險公司,根據各國保險法制,保險人的經營資格具有特許性:承辦保證保險業務的合法保險公司應有相應的條件,必須有國家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在保險業和銀行業分業經營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該種業務。而在風險參貸中,參貸人的資格並不受有關保險法制的管制,商業銀行是風險參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