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責任分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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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責任分攤法也稱主要責任分攤法,是指按照訂立保險合同的先後順序來分攤賠償責任,先訂立保險合同者先賠償。即由第一個訂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首先賠償,不足時再由第二個訂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進行賠償,依此類推,直到被保險人的損失全部得到賠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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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責任分攤法實例分析[1]
例如,某人有一處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他分別向A、B、C三家保險公司投保,這三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分別為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假定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房屋發生火災,造成70萬元的損失。假定三家保險公司訂立保單的順序為A、B、C,按順序責任分攤法,各保險公司的分攤賠款為:A公司首先賠付40萬元,B公司再賠償30萬元,而C公司則不需賠償。因此採用順序責任分攤法,被保險人的損失賠款可能由一個保險人承擔,也可能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這取決於被保險人的損失大小以及順序承保的保險金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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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立芬,王瑞蘭,王時芬.保險學教程[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