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責任分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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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責任分攤法(Common Liabilit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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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責任分攤法是指幾家保險公司按共同責任分攤法進行損失分攤時,首先將幾張保單中最低保額部分的損失列為共同責任由幾家保險公司平均分攤,然後將超出共同責任的損失部分由承保了較高保額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責任分攤法[1]
使用共同責任分攤法,首先是將重覆保險部分的承保損失視為共同責任,由保險人均攤,而後超過共同責任部分的承保損失由承擔了較高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承擔。
例如,貨主為價值25000元的同一批貨物向A和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保單A的保險金額為15000元,保單B的保險金額為25000元。貨物損失了70%,損失金額為25000×70%=17500。按照共同責任分攤法,在中兩個保險人承保損失的分攤時,首先要確定兩個保險人應當共同承擔的責任:
保單A:15000×70%=10500
保單B:25000X70%=17500
因此,兩個保險人應該共同承擔責任的部分為:10500元。這部分損失作為共同責任由兩個保險人分攤,即每人承擔5250元;超過共同責任部分的承保損失由承擔了較高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承擔,即由保單B承擔。兩個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分別為:5250元和12250元=5250+(17500-10500)。
- ↑ 王艷玲.保險法學[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