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责任分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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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责任分摊法也称主要责任分摊法,是指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来分摊赔偿责任,先订立保险合同者先赔偿。即由第一个订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不足时再由第二个订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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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责任分摊法实例分析[1]
例如,某人有一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他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假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房屋发生火灾,造成70万元的损失。假定三家保险公司订立保单的顺序为A、B、C,按顺序责任分摊法,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为:A公司首先赔付40万元,B公司再赔偿30万元,而C公司则不需赔偿。因此采用顺序责任分摊法,被保险人的损失赔款可能由一个保险人承担,也可能由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大小以及顺序承保的保险金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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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立芬,王瑞兰,王时芬.保险学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11月.